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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看懂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政策及浅析(下)

一、如何理解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而不对技术转移进行立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提到了技术转移机构,第十七条第二款还提到了技术转移,即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但对“技术转移”和“技术转移机构”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这两个条款中,采用“技术转移”与“技术转移机构”,而不用“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笔者认为:

        一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是技术转移,即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或其他组织,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与国际接轨,因国际上只有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的提法。

        三是与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简称《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相呼应。

        据了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颁布施行以后,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有人认为,当前科技创新的主要矛盾不是科技成果转化,而是技术转移。而且,科技成果转化提法不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的是技术转移。

        然而,国家进行技术转移立法的话,必须重新进行立项,并进行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工程浩大,而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也许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国家没有进行技术转移立法,而是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过,受修法体例的限制,法条中不能对技术转移及技术转移机构作出较多的规范。


二、为何《实施规定》强化科技成果转移?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简称《实施规定》)出现了“……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与“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提法,但对“科技成果转移”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这些规定更符合实际,突破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限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强调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转化方式中,其中三种就属于科技成果转移,即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表明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同等重要,且密切相关。

        《实施规定》引出了“科技成果转移”的提法,并对其作出一些规定,也许是想弥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没有对技术转移作出较多规范的缺憾。同时,为接下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出台埋下伏笔。

        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移非常重要,而且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为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就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起草条例草案时,也是采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的标题。但是,在一个条例里出现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两个主题词,两者的关系难以处理,加之是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来就把“转移”二字删除了。从中也可看出条例起草者的良苦用心了。

        另外,《实施规定》除了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细化规定、贯彻落实的部署和扶持政策等“干货”以外,还有以下亮点:

        首先,出台快,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表决通过以后的半年内就颁布实施。而1999年3月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6号),与1996年5月15日审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隔近3年的时间。

        其次,发文层级高。《实施规定》是由国务院发文,因此其贯彻落实的力度大,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个部门的文件。


三、如何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并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升为文件的标题了,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列,而且文件开宗明义地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如何理解将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并列呢?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会自行实施转化,而是主要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其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即利用成熟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而其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原理、技术知识等)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真正自主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占比很小。

        总之,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开来。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合并起来,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够较好地反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不再受“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八个方面26项具体任务,都与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有关,采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表述更贴切。


四、如何理解《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简称《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议方案》)中,开篇就提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这一表述隐含着,技术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产生,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如何理解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呢?

        前面已经提到,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不在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而在于技术转移。而技术转移的瓶颈障碍是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试图解决的,但还不够。

        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试图要解决科技成果转移问题,但该方案的着重点仍然放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上,还不能系统地解决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才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所要着力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