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区级|发布:2018-02-01|阅读:1616次
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度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2018-03-02
申报截止时间
2018-03-02
申报截止时间

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度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澄高科技〔2018〕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加快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促进高新区争先进位,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创业的力度,推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现组织实施高新区2017年度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2017年度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包括:符合《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高管〔2015〕23号)规定的高新区内企业,重点扶持园区企业以及各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产业园等科技创业载体内的入驻企业。


2、申报项目:此次申报项目仅限《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高管〔2015〕23号)第三章所规定的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


二、申报流程

1、以企业为单位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2017年度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依据及佐证材料。

2、科技局组织初审后,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汇总报送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有关要求

1、材料要求。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发票凭证、合同协议、发文证书等相关佐证资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佐证材料必须齐全并按顺序排列),企业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追究申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时间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3月2日前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发展计划科(509),联系电话86869510;企业(个人)申请专利政策兑现的申请材料请单独装订,报送至知识产权科(511),联系电话86869511。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省政府《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江阴高新区加快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15〕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力打造滨江科技城创新核心区,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专门用于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即: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装备补贴专项资金、科技金融扶持专项资金、产业领军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科技服务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编制、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统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财政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总额4亿元左右,今后高新区新增财力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第五条  每年12月份前,根据高新区可用财力和专项资金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量,由高新区职能部门,在控制数范围内,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各领域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确定项目安排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汇总纳入财政预算,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追加。确需追加的,应按照以上规定预算编制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办理追加。


第七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的专项资金支出,单个项目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内的,由单位提出申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招商局、党群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初审,经高新区财政局复审,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超过300万元的,需经过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管委会研究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企业技术创新补助专项资金

第八条  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聚焦重大创新型产业项目,对于总投资超5000万元,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创新技术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根据省政府《规划纲要》,建设一批有利于加强创新资源统筹整合、完善高新区研发体系、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优势产业和未来重点发展产业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对符合省政府《规划纲要》经认定的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额度5~10%的补助。


第十条  对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开展以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为重点的产学研合作,共建重大创新平台或搭建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项目合作协议和拨付凭证为依据,按照合同研发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以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及产业化,对符合省政府《规划纲要》经评审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补助,按研发经费及产业化投入总额给予5~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科技产业“高、端、链”计划,对在高新区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补助3万元、省级高新企业(后备)补助2万元,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个补助8万元;当年度认定的江苏高新技术产品每个补助0.5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对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国(境)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1000元、800元的补助;国(境)外专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0元、5000元补助;对当年申请专利超百件且发明专利申请数超20%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达50%的专利密集型企业,每百件给予5万元补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且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批准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区域名牌每只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批准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苏著名商标每只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当年获得批准的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标准研制,对当年在标准组织中承担国际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会、工作组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当年承担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的,每个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作为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国际标准10万元/只,国家标准5万元/只,行业标准3万元/只;当年获得国家标准化“企业标准的良好行为”3A、4A级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


第十六条  继续加大对技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积极开展国家“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工程,鼓励新兴产业培育,大力发展生物医药、服务外包、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业园内注册的企业支持如下:


1.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且能完成协议产出的产业化项目,奖励100~200万元;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且能完成协议产出的产业化项目,奖励50~100万元;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且能完成协议产出的产业化项目,奖励30万元;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且能完成协议产出的产业化项目,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度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建立的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当年度引进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际合作基地、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创业园内注册的、经备案的科技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辅导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高企及各类科技计划,每成功申报1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


5.凡完成当年协议约定产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是对于经国家文化、版权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给予30万元奖励。二是在中央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动漫作品,或在电影院线首映且票房(发行)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电影作品(不含商业广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动漫作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6.当年度通过国家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实验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一、二、三期药物临床批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新药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7.当年度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当年度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给予每件软件著作权500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万元。对于当年度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快资本运作,对于列入主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按照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进入上市辅导、上报申报材料、挂牌交易四个阶段,分步兑现3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额度;对于列入上市计划的新三板试点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按照企业改制结束、上报新三板申请材料和挂牌交易三个阶段,分步兑现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额度。积极鼓励科创型企业开展股权交易,对在认定的股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章  产业发展装备补贴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高新区被列入省政府《规划纲要》,有利于迅速带动和形成四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经评审认定,总投资超10亿元且设备投入5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高端、整机及终端、具有自主创新前沿技术的龙头型、旗舰型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设备采购合同金额5%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发展的纳米材料、石墨烯、未来网络、北斗应用、机器人、智能电网、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械、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软件、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其他前瞻性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导向,总投资超6亿元且设备投入3亿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定后可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  科技金融扶持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大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根据省政府《规划纲要》要求,大力发展天使投资,以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促进天使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科技创业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形成产出的,经综合考评后给予收益额的3~5%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十二条  对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分期缴纳。


第二十三条  大力发展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建立科技担保、科技金融风险补偿等各类资金3亿元,营造科技、金融、产业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二十四条  大力发展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补贴,用于补贴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投保科技保险所发生的保费支出,不断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第二十五条  大力发展金融投资服务业,鼓励建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大额证券交易,全力支持财富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投资管理等业务发展,推进传统金融机构、合规交易场所的理财产品创新,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投资体系,增强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和创新型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1.大力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获得中国证监会下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金融机构牌照且有效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分三年拨付。


2.大力发展大额股权交易,对于在区内开展大额股权投资所有权转让,且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转让方,按交易额的5~7%进行奖励。


3.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以科技型企业为中心,通过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科技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且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的财富管理企业,按基金募集规模的1~3‰给予奖励。


4.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对于年融资租赁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3‰奖励。


5.大力发展商业保理,对于年保理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保理额的2~3‰奖励。


6.大力发展投资管理,对于年投资管理营收净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营收净额的3~5%进行奖励。


第六章  产业领军人才激励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有利于推动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划纲要》中明确的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定后给予100~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引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中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和高管人员实行年薪资助,按照3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3个区间,经评审认定后分别按照不超过年薪的8%、12%、15%的标准给予激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对于引进的外籍领军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对于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型企业中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和高管人员,无住房的免费提供期限三年的人才公寓;在区内新购住房的,三年内对领军人才、高管人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人才,按照上级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激励。


第七章  科技服务业奖励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鼓励发展高科技服务业,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科技投融资等中介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商贸流通、品牌连锁总部和教育医疗文化类服务业企业,在高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购房房价三年内给予5~10%的奖励;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合理的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和物业费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组建招商团队的楼宇运营商,在该楼宇经济规模达到30亿/年以上,按该楼宇租售的有效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年的运营奖励,有效实际使用面积为入驻并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企业所使用的实际面积。


第三十二条  对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成立专业管理团队、拥有知名电商培训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奖励2万元。对培训电商从业人员给予每人50元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对国内十强和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实际运营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给行业首创电子商务平台奖励100万元。工业企业在高新区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20%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投入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和后台运行软件费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四条  按当年交易额或注册收费会员数,经评定后给予电子商务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电商企业参加专业展会的展位费最高给予50%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  区外科技型企业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的上市公司综合性总部,给予500万元奖励;设立地区性总部,给予300万元奖励;设立功能性总部,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区内外上市公司或500强企业在高新区新建总部办公楼,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使用率达70%、自持率达20%,且入驻企业均在高新区注册运营的,三年内给予上市公司100万元/万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总投资超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研发测试总部,在享受上述新建办公楼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的创新型产业装备专项补贴。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总体监督和评估;监察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会审评价机制,成立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定期组织专项资金会审评价,充分考虑专项资金所属政策时效、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检查结果及其他相关因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市场化专业基金代替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科技型项目的,给予保本型投资一定的贴息补助。


第四十二条  对于创新型产业发展中的行业领军企业(团队)、重大项目和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分别享受上级和高新区扶持、补助和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