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 【区级】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阴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聚力创新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澄高管〔2017〕29 号)第二条第九点规定,设立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培育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围绕高新区建设“1555”产业集群的发展目标,支持以下创新型产业领域的重点培育计划项目:     1、特钢及金属新材料产业:高品质特殊钢,绿色化与智能化钢铁制造流程,高性能交通与建筑用钢,大规格高性能轻合金材料及特钢制品等相关领域。     2、微电子及集成电路产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集成电路测试,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和制造,集成电路相关材料制备等相关领域。     3、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产业: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现代中药研制;蛋白质类创新药、医用新材料、体外诊断试剂、抗体药物等创新药物研制;影像诊断设备、骨科及植入性医疗器械、口腔科产品、医用耗材、生物活性添加剂、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     4、机械智能制造产业:智能化高档数控系统;高端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效高可靠、柔性化自动生产线;智能化产品设计、工业物联网、智能工控系统、3D 打印设备;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仪表、智能硬件、无人机等相关领域。 (二)支持对象     依法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其中生物医药类企业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2、申请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建有研发机构。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项目实施期间,新增项目累计投入 300 万元以上,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一)《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三)上级部门已立项的项目,不可以再申报本级项目;有未结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同一年度的高新区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目标要求,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项目要求。     (二)项目申报及受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受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高新区科技局。     (三)项目评审及确定。高新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验收。高新区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未提交报告说明情况,视作为验收不合格,取消一切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三)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八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高新区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九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共同做好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省级】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人才资源   第六章  投融资服务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国家高新区)。   第三条  示范区应当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充分发挥区域科教人才优势和开发开放优势,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区域创新一体化先行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推动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省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区内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金融发展和对国家高新区的奖励补助。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示范区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着力优化创新布局,加强创新资源整合集聚和开放共享,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城乡建设统筹机制,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   第八条  示范区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示范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示范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条  国家高新区应当围绕产业建设布局,根据创新资源分布状况设立创新核心区,集聚创新资源,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   第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示范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推动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资强度、地均产出效益、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三条  示范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示范区内的重大创新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示范区内统筹布局和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建立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动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示范区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十六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动力。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前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省级财政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研究开发平台建设任务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条  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其开展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   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内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示范区内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向示范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示范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在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品牌层次,扩大品牌影响,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际知名自主品牌。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   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引导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三十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按照前款规定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自主决定技术路线、经费支配、人员聘任、收益分配,建立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示范区内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非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公益性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示范区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可以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十七条  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应当注重考察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   示范区内创新能力强、人才密集度高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评聘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三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离岗创业,在示范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三年内可以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者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第四十二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投融资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或者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四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增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条  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与投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示范区内国有资本可以按照规定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创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信贷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支持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七条  鼓励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业务规模。   第四十八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在示范区内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进行科技金融合作,为示范区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重组。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条  示范区依法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航运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示范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   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在示范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或者许可实施境外先进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境外商标。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五十四条  示范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示范区内人民法院应当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示范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五十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技术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为技术信息检索与分析、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十六条  国家高新区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的经济管理等权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下放或者委托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优惠政策等信息。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务和公共服务,实现创新创业办事不出高新区。   第五十八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规定。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适用需要在示范区作出调整的,由省、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主创新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技术创新质量和效益、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参与国际竞争、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示范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经国家同意划入示范区的其他科技园区,适用本条例。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示范区外的科技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级】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指南

    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指南     为鼓励企业围绕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着力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升新兴产业竞争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提升创新型产业集群核心竞争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依据《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订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     (一)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     1、石墨烯等纳米材料及器件技术     1011 新型纳米电子、光电器件、传感器等纳米信息材料与器件;     1012 石墨烯基电化学储能器件、超级电容器、纳米晶储能等纳米能源材料与器件;     1013 石墨烯光催化剂、防腐材料和纳米生物材料等新型纳米功能材料;     1014 石墨烯纤维、陶瓷、金属等纳米符合材料;     1015 石墨烯、碳纳米感等纳米宏量制备及微纳器件制造技术。     2、北斗导航等物联网技术     1021 基于北斗系统的导航、通信关键技术;     1022 基于北斗系统的应用关键技术;     1023 汽车智能网联与无人驾驶汽车关键技术;     1024 智能物联网交互终端关键技术;     1025 面向智慧城市的物联网集成应用关键技术。     3、光电膜等高性能膜材料技术     1031 液晶显示器用高性能正性光刻胶;     1032 LED光源用阻焊油墨;     1033 先进封装用高纯负胶显影液;     1034 新型OLED发光材料制备技术。     4、无人机等智能制造技术     1041 智能无人机制造关键技术;     1042 智能化牵引机器人关键技术;     1043 面向公共安全及危险环境下的特种机器人关键技术;     1044 高精度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     1045 学习认知、助老助残、医疗康复等高端服务机器人关键技术。     5、生物医药技术     1051 防治重大疾病的治疗性抗体、防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新型疫苗;     1052 重大疾病防治新药、新型释药系统新药、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件的药物;     1053 治疗重大疾病的现代中药、中药外用技术、海洋药物;     1054 重大疾病的早期、快速、灵敏、低成本诊断试剂、临床需求大、进口依存度高的高端医疗设备配套试剂、用于新药研发和临床研究的关键生物试剂;     1055 面向组织和器官再造、神经修复等临床治疗需要的高技术医用生物材料、可替代进口的高端医用敷料;     1056 可替代进口的高端数字化诊疗设备和人工器官、适于基层医疗单位使用的多功能、小型化、智能化数字诊疗仪器设备。     6、其他产业前瞻技术     1061 除上述所列技术方向外,其他产业前瞻技术。     (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     1、汽车及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     2011 重承载、长寿命、高品质车用关节轴承制造技术;     2012 抗疲劳精密涡轮的研制造技术;     2013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温控技术;     2014 新能源汽车耐高低温轻质冷却管路系统。     2、轨道交通、制造技术及高端配套技术     2021 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     2022 轨道交通、航空航天高性能合金材料和复合材料制造技术;     2023 高效、轻质高铁货运技术;     2024 高强度、高阻燃性高铁动车阻尼、风挡材料。     3、工业余热利用等高效节能技术     2031 新一代高效节能智能型炉窑;     2032 工业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2033 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系统;     2034 新型工业LNG节能技术的应用。     4、污水、废气、土壤治理等绿色环保技术     2041 汽车尾气催化净化技术;     2042 高精度、实时性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     2043 废旧锂电池资源化利用技术;     2044 生物增塑剂污水绿色环保处理技术;     2045 垃圾渗滤液电氧化处理技术;     2046 可燃固废处理新技术。     5、精密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技术     2051 高端精密工具制造技术;     2052 涡轮关键部件精密制造制备;     2053 大型先进风电机组制造关键技术;     2054 面向高精、高速制造装备与工艺关键技术。     6、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关键技术     2061 海洋空间观测装备及系统;     206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     2063 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     2064 深远海探测与考察装备;     2065 超级生态环保船舶、高技术船舶及其关键部件和核心材料;     2066 海工用高耐蚀高强度高弹性合金材料生产技术;     2067 船用大型低速发动机、动力定位控制、船舶智能监控等关键装备;     2068 深海定位装备及关键部件。     7、高效能源及应用技术     2071 新型柔性轻质及高效太阳能电池制备关键技术及工艺;     2072 大型先进风电机组设计、制造与运维关键技术;     2073 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与消纳、电网与用户互动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2074 太阳能热发电与新型高效热利用技术;     2075 新一代核电机组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及核燃料后处理关键技术;     2076 核电站用高等级钛合金管材、核防护等关键技术;     2077 新型高温超导材料制备及应用关键技术。     8、其他围绕江阴优势产业集群的共性关键技术     2081 除上述所列技术方向外,其他优势产业技术。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     1、项目符合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定位要求,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申报项目拥有授权或经受理的发明专利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     2、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项目完成时须有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通过实审。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年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7、优先支持创新型集群入库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     8、企业研制的一类新药或者按照一类新药标准当年度获批的新药;企业研制的创新三类或重点二类医疗器械当年度取得产品注册证的;其他新型医疗器械研制与应用,治疗及防治重大疾病的新药开发和现代中药研制与应用,医用新材料、诊断试剂,动植物新品种等;中药外用在临床中的研究应用示范。     (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1、项目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能推动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创新发展。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申报项目拥有授权或经受理的发明专利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成果形式为样机、样品或小批量生产,产业链结合配套条件明显。项目完成时须有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通过实审。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7、优先支持创新型集群入库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生成)。     (二)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在江阴市科技局网上下载模板进行填写,填完后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生成)。     (三)申报指南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3、有审批要求的,如:通讯设备、压力容器、食品等,必须附相应的批准和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4、涉及环境评价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保证明;     5、其他证明(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小企业等证书、开户行资信证明、各类立项证明、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6、有关产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四、申报要求     2015、2016两年连续承担江阴市工业支撑计划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江阴市科技局高新科  李海春     联系电话:86861539

  • 【市级】关于印发《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

  • 【省级】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两聚一高”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2018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将围绕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实施,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的组织,把握当今时代技术变革的最新趋势,聚焦我省发展重大需求,更加注重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技术交叉融合,着力加强产业前瞻性技术研发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出一批前瞻性、原创性、标志性 的科技创新成果,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为推动我省成为全 球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撑。     一、支持重点     1.加强战略高技术前瞻部署。跟踪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 面向江苏未来发展,聚焦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未来网络与通 信等产业技术前沿领域,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性技术研发和技术交叉融合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在前沿领域着力打 造江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 优势产业领域,瞄准高端环节和关键节点,支持核心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研发,提升产业高端发展水平。支持节能减排、军民融 合、制造业信息化、文化科技创新等共性技术研发,提高产业整 体竞争力。     2.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 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联合多个研发单位开展基于交叉学科的前沿技术研究,形成原创性技术成果。支持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开展面向应用的重大技术研发,为加快上市步伐提供科技支撑。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建有企业以及近年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申报项目。     3.优化区域产业创新布局。实施创新型园区建设行动计划, 支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高新区以及科技产业园 等科技园区,加强前瞻性技术部署,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形成“一区一战略产业”布局。引导创新型试点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突破产业核心技术,形成“一县一主导产业”布局。引导创新型试点乡镇围绕特色产业,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一镇一特色产业”布局。     4.强化产学研联合和人才导向。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展前沿技术研发,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开展产业前瞻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研发。优先支持由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牵头申报项目。强化科技计划的上下集成,鼓励利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开展面向江苏产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优先支持在地方财政前期资助项目成果基础上开展深入研究的申报项目及地方财政给 予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第五届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企业及获奖团队(获奖后6个月内在我省科技园区注册成立企业并实际运营)的参赛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属于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项目具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较强的前瞻性,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能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     2.项目具有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     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 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近年内须有有效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知 识产权分析报告。     3.申报单位为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组织。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     4.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对销售等经济指标不作考核要求。项目完成时,一般需形成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领域项目须完成样品、样机或系统,新材料、能源与资源领域项目须完成小试。     5.对不符合节能减排导向的项目、规模化量产与产业化项目、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项目和一般性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均不 予受理。     三、组织方式     本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分 为重点项目和竞争项目组织实施。由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1.重点项目组织方式。强化顶层设计,在前期调研、广泛 征集、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支持方向。瞄准掌握一批产业高端 环节核心技术和未来产业前瞻性技术,凝练项目主题,加强技术集成和项目整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发挥产学研用各方创 新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基于交叉科学的前沿技术研究,加快前 瞻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形成原创性技术成果,引领产业创新发展。本年度重点项目原则上只面向指南十大产业前瞻技术 研发领域、重点支持方向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的产业共 性关键技术方向。 重点项目主要由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等,按照 “项目+课题”的形式进行组织,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其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项目主管部门。每个重点项目可设置3-5个课题,其中至少有1个课题为企业承担,同一单位只能承担1个课题,每个课题省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组织工作,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产业链优质创新资源,充分发挥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产业创新决策咨询作用,聚焦产业竞争关键技术方向,组织上下游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申报重点项目;优先支持省产 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加盟研究所,围绕产业前瞻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优先支持高新区按照“一区一战略产业”的发展要求,围绕重点发展的前瞻性战略产业,依托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相关单位申报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申报重点项目,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领带动行业创新发展。项目牵头单位要跨地区整合资源, 形成所在产业技术领域骨干企业与国内知名院所、一流高校的强强联合。     2.竞争项目组织方式。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围绕指南确定的产业前瞻技术研发及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方向,聚焦地方优势产业整体提升及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按照面上引导、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推荐以企业为主的各类创新主体项目,产学研联合开 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高校或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 业研究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联合申报。竞争项目省资 助经费一般不低于120万元。     3.限额申报要求。本年度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个设区市限报12项(含县、市、区的申报指标),其中盱眙县因存在科技失信行为,申报名额不超过1项;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限报8项;2017年度通报的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排名前10位的高 新园区每家限报8项,排名11-20位的高新园区每家限报5项,其余高新园区及常州科教城每家限报2项;试行计划单列的高等院校限报8项,其他在宁部省属本科院校限报3项。除此之外,昆山 市、泰兴市、沭阳县、常熟市、海安县各增报1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体名单见附件3)增报2项;用于支持省级科技产业园、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科技 产业园、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建设的指标每个设区市增加2 项,用于支持省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指标每个设区市增加3项。 在上述限额指标范围内,每个设区市(含县、市)申报的重点项目不超过4项,由设区市科技局(科委)牵头组织;每个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的重点项目不超过1项,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每个省级以上高新区申报的重点项目不超过1项。获得第五届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企业及获奖团队(获奖后6个月内在我省科技园区注册成立企业并实际运营)的参赛项目不受限额指标限制。重点项目申报占用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限额指标,课题申报不另占用指标。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出具信用承诺。项目申报材料及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信息的一致性由项目申报单位作出信用承诺并负完全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项目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及与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中内容的一致性, 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在《项目附件审核表》上由审核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中签章及日期完整性、推荐程序合规性、申报单位是否注册在本辖区内且正常运营等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信用承诺。     2.在宁部省属本科院校的项目申报由部省属本科院校负责 审核并自主推荐,项目申报书中法人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附件审核表、审查推荐表(含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栏) 均由高校自行填报和盖章确认,项目立项后,在宁部省属本科院校直接与我厅签订项目合同。其他高等院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项目审核推荐及立项后管理等事宜。     3.除列入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及其他规定的条件外,有省重点研发计划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在研项目的企业一般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企业限报一个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属的企业法人专业研究所申报和在研的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4. 省重点研发计划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同一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5.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把关不严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 省科技厅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对出现问题较严重的地区或单位,实施项目申报特别审查程序,并将约谈所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     6.各地申报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含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的占比不低于60%。     7.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 理,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原则上申请省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其中:企业申报的项目省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项目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地方政府资助资金作为企业自筹资金来源。申报单位有产学研合作但未建“校企联盟”的,须登陆江苏省产学研合作移动智能对接信息平台(http://www.jilianonline.cn/),进入校企联盟备案 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报。     8.项目申报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 计函〔2017〕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479号)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项目申报时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联合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基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严禁徇私情私利,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违规推荐上报; 严禁帮助企业包装材料,骗取科技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9.基层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五、其它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其 中重点项目材料一式五份。项目申报单位不需将附件材料装订 上报,也不需要在网上提交,但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项目附件清单所列内容及要求,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将真实有效的附件清单填入《项目附件审核表》 并经审核签字盖章后,与纸质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昆山、泰兴、沭阳、常熟、海安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计划单列管理单位和在宁部省属本科院校汇总申报项目后,将项目汇总 表(纸质一式两份)连同正式申报材料于2018年3月15日前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逾期不予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重点项目及课题正式申报材料时,需提供重点项目及其下设各 课题的清单,并分别注明项目和各课题的网上申报编号。产业技 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的项目仍按常规渠道汇总报送,但须由联盟 秘书处向省科技厅另行出具推荐函,函中列明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下设各课题的名称及网上申报编号。     3.申报材料需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网址:http://210.73.128.81)。本通知及项目申报书等相关表格样式均可在网上下载。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本年度获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http://kxjst.jiangsu.gov.cn/)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 行通知。     4.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罗阳     025—83363239 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阮俊     张颖 025—85485935     85485920 附件: 1.2018年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指南 2.2018年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推荐汇总表(式样) 3.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月30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