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 【市级】关于印发《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

  • 【区级】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战略,加快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奋力打造“高新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示范区、美丽和谐幸福区”,根据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关于优化完善产业强市政策的意见》(澄委办〔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1.鼓励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有利于迅速带动和形成特钢及金属制品、微电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机械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四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项目补助。 2.鼓励主导产业技术改造 对列入无锡或江阴市政策支持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装备补助。 3.鼓励前瞻性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对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发展的纳米材料、石墨烯、未来网络、北斗应用、高端软件、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有利于带动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项目补助。 二、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4.支持企业加速智能化改造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40%的配套补助。 (2)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经认定为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1的配套补助。 (3)对当年获评国家智能工厂或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5.支持企业加快两化融合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两化融合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40%的配套补助;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补助。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贯标、贯标试点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获得无锡市级、江阴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贯标、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转投智能装备生产 (1)对转投智能装备生产的企业项目,在享受项目补助的基础上,经认定,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研发生产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3D打印)、自动化成套生产线(自动化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精密智能仪器仪表或以上设备核心关键零部件的企业,经认定为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转型优化发展 7.提高企业产出贡献 对在高新区年地方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超历史峰值2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高新区年地方贡献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1的配套补助;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批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省经信委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补助1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4)对当年获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获得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级、省级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9.加强标准化建设 (1)对当年在标准组织中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会、工作组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作为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际标准10万元/只,国家标准5万元/只,行业标准3万元/只。 10.提升质量水平 (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江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获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荣誉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获评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推进品牌建设 对当年获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评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1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当年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评无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快国际化步伐 (1)对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参加上级组织或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经备案,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 (2)对出口额超去年同期400万美元不满8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口额超去年同期500万美元不满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出口额超去年同期800万美元以上和进口额超去年同期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江阴市外贸政策。 14.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1)对列入主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进入上市辅导、上报申报材料、挂牌交易四个阶段,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步兑现3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企业境外上市参照本条款执行。 (2)对列入新三板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按照企业改制结束、上报新三板申请材料和挂牌交易三个阶段,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步兑现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 15.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获评“全球卓越绩效奖”、“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等重大荣誉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单个企业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四、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16.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环保投入 (1)对当年安全设备投入额100万元以上的非安全服务类企业,按照实际装备投入金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条款的不重复补助。 (2)对项目纳入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并于当年取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奖补的企业,在省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条款的不重复补助。 17.鼓励企业安全环保托管 对当年依托中标中介机构实施安全环保托管的企业,按托管合同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18.鼓励企业安全环保创建 (1)对当年获评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无锡市级以上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环境友好、绿色工厂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鼓励企业推进节能降耗 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 20.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整治 对市政府“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关停的化工生产企业,符合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意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涉及无锡市或江阴市配套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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