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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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指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国(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执行,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省级不予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0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30万元。         (三)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选择部分重要项目给予奖励,每件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或苏州分理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国(境)外专利的,需提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八)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3)。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20日前汇总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汇编《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4),于每年5月1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境内发明实用新型)         2.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境内发明实用新型)         3.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境外发明实用新型)         4.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境外发明实用新型)

  • 【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精神,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给予资助。为规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理念,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及保护能力,积极主动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  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达标单位;         (二)经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培育的单位;         (三)领导层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         (四)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五)自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较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主导地位,经济效益显著;         (六)主动实施战略推进计划,并为此提供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第九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关键技术领域及主要竞争对手的中外专利状况的研究和分析;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         (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家咨询服务;         (六)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示范现场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项目总体目标任务以及总体预算等情况,研究确定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30—50万元,并采取分期下达的方式,立项当年下达资助额度的60%-80%,项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收支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四条 承担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认真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协助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期满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期满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如有骗取、挪用等情况,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实施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85号)同时废止。

  • 【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精神,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持优秀专利技术通过产业化形成产品。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达标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商品化开发价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被评为“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的,或者是上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产业化并且有关专利权仍在质押期内的专利;         (三)无专利权属争议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对省、市、县行政部门已资助过的转化项目,不再立项资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见年度申报通知);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最近一次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计划或方案;         (四)申报项目涉及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和银行拨款凭证的复印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填报《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条  专利实施计划项目期为两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技术商品化前期的开发费用补贴,包括购置开发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费、实验费、外部协作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评估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         (三)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权维持费及市场监管和维权费;         (四)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低于20万元,其中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补贴专利权评估费用及质押贷款利息的70%,最多不超过30万元,立项当年一次性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五条  承担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进度和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认真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协助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对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期满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实施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专项经费。如有骗取挪用等情况,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实施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75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2]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属地化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 【省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省人才国际化,策应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大力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来我省工作,根据《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和《江苏省“十二五”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组织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即按照“以我为主、高端引领、注重成效”的原则,自2013年起,利用5 年左右的时间,引进100名国际知名的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C)    一 、引进对象条件   (一)引进对象主要为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以及能够引领产业发展、产品升级、市场拓展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按引进对象分为A 、B 两类项目。   A 类为从国家战略发展角度,从全力推进我省“八项工程”和重大项目需要出发,重点引进能够长期在我省工作、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的国际知名的高端外国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引进后能够在我省连续工作3 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 个月;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申报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可适当放宽。   突出支持引进符合国家“外专千人计划”标准的外国专家。   B 类为从我省各地各部门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需要出发,引进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外国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专家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紧缺,且国内现有专家人数很少,具有引进的紧急必要性;   2 .引进后能够在找省工作时间1 年内累计不少于2 个月;   3.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水平职业资历。   4 .申报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我省特别紧缺的可适当放宽。    二 、工作职责   (一)省外国专家局承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助、检查、总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相关部门负责所属地区、行业外国专家引进工作,主要工作是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督促实施。   (三)用人单位是指在我省的聘请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的各类非外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需求,提出、落实引进外国专家计划,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配备人员和设备,实现外国智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落实外国专家服务事项。    三 、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提出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无误。在我省的部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及其专家人选质量和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三)省外国专家局在汇总、复审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按“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形成入选名单,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予以公布。    四 、支持措施   (一)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根据服务时限和工作内容,每人可获得10万至50 万元不等的省级专项项目经费支持。   (二)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可优先作为“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人选,经推荐评审批准后享受相应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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