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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苏政发[2011]87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江苏工作、创业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居住地、工作单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签发日期和随行家属等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可续办。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在国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每年在本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经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直接领取《居住证》。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及其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长期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居住地住所证明;        (七)有效健康状况证明。        领取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通知所在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外(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办理续办手续。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可享受下列政策待遇和便利服务:        (一)属于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二)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由事业单位聘用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编制部门应当提供编制保障,可不受进人计划的限制;        (三)可将《居住证》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证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其所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省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        (六)可申请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七)南京海关对持证人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在国内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其通过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可依据有关规定免税验放,还可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南京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八)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持证人,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其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情况及所做贡献,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以及以现金出资在本省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等;        (九)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按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十)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十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工作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所在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十二)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可凭《居住证》优先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所在单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处于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国籍,均可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当地公办学校(园)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四)可凭《居住证》在本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办理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持证人可为随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证),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因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结束在本省工作的,其《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及时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居住证》,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级】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人社发〔2011〕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申  领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注册后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作单位、居住地、身份证件号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就变更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并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登录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进行挂失,并携有关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挂失满15日仍未找到证件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有效期满未续办的;   (二)取得本省户籍的;   (三)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本省工作(创业)的;   (四)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居住证》主证失效,主证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证》副证即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失效及作废的《居住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已注销证件由发证机关暂时保存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后统一交省公安厅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来本省工作,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第十八条 持证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参与本省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并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具有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调配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等多种办法,为事业单位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没有进人计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加;符合条件的,可在岗位职数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如无空缺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增加岗位。受聘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居住证》可作为持证人在本省投资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或港澳台地区的持证人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持证人,也可持《居住证》选择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向当地政府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确认,并向主管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拥有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外币资金,可凭《居住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手续;在本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如其企业发生转股、清算等事项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在本省创办的企业可自由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向其领衔的项目倾斜。政府主导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持证人投资兴办的初创企业。对持证人承担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专项。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可自愿参加本省的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根据国家、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在江苏省内海关视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持证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的通关便利。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证人,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可凭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和《旅客申报单》免税验放;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批,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免税验放;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持证人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办理进出境物品申请和通关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经费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结余全额收回。申请奖励的持证人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审核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每年8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年度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并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具有外省户籍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具有外国国籍的持证人及其外国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凭所持有效外国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在江苏投资、任职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国国籍持证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房产建设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未购买自住房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房补贴(含双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工作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或租赁自住房时,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工作所在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内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依据其学业成绩,经学校测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学校。持证人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时,可享受“优录”待遇,即在进入高校投档线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在达到规定的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下,准予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持证人可凭《居住证》和下列身份证明在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提交其入境时的护照;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境内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   持证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内登记住宿。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省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

    苏办发〔2006〕26号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1997年开始,我省组织实施“333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和“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一大批中青年人才成为各领域的高级专家,7人当选为“两院”院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特等奖18人,一等奖99人,二等奖156人,获得发明专利606项,一大批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333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培养造就一批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推进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三、选拔要求    (一)选拔原则          ——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的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人才。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注重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我省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与世界科技发展同频共振。          ——统分结合的原则。注重“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的有机结合,已实施人才工程的地方和部门所推荐的“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从本地本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对象中遴选产生。    (二)选拔对象         全省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选拔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产业和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选拔方法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评选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四、培养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提高国际化素质。选派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轮训一遍,安排培养对象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拓展培养渠道,提高业务水平。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到高新技术区、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培养基地的作用,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院士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        (四)以项目带动培养,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培养工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资助。各地、省有关主管部门也要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管理方式        “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层级管理。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由省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目标管理。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表》,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调整。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依据双向目标责任书,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六、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做法,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重大成果。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为顺利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省级】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江苏省创新团队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省卫生厅决定,2013年引进和建设一批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创新团队。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范围:在我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现代服务业、软件和物联网、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领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前沿科学和农业技术研究、重大疾病诊疗和预防、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具有较大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学科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团队;专业孵化器类“千人计划”研究院申报的创新团队。   申报条件:   1.创新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一般应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梅花奖等国家级文化奖获得者,或省“双创计划”专家、“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含以上各类2013年新入选者。领军人才、核心成员应有3名以上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引进到江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每年有6个月以上时间在江苏工作,其他条件应符合省“双创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创新团队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创新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世界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学术影响,合作从事过国际上有影响或属于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重大研究项目并取得显著进展,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学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   文化创新团队应在国际或国家级重大文化赛事中获得重要奖项,或者在文化产业领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在国际或国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卫生创新团队应以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以省级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为依托,以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为目标,具备较大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产生显著效益。   “千人计划”研究院创新团队,应在专业特色明显的孵化器内实施创业,研究院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建立专门的常设办公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特色产业孵化及发展规划,已集聚5名以上在专业孵化器内分别创办了企业的“千人计划”专家。所创办的企业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创新团队申报企业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4.申报的创新团队应在2010年后获得(含2013年新立项)各主管部门6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或优势学科的支持,“千人计划”研究院创新团队除外。   5.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计税薪酬应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为准,个人股权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人才除外)。    二、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1.申报受理。科技创新团队由省科技厅受理,现代服务业企业申报创新团队由省发改委受理,软件和物联网企业申报创新团队由省经信委受理,高校申报创新团队由省教育厅受理,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创新团队由省农委受理,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创新团队由省商务厅受理,文化企业申报创新团队由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受理,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创新团队由省卫生厅受理,“千人计划”研究院申报创新团队由省人才办受理。每个团队只能申报一类创新团队计划。企业及市属单位申报材料,在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前,须经各市人才办审核盖章。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在我省获得过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获得过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不得申报。   2.项目评审。省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拟申报创新团队人才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   3.团队评审。省人才办会同省主管厅局对已获项目资助的创新团队进行评审遴选。   4.社会公示。拟资助团队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5.确定名单。发文确定资助团队名单。    三、支持措施   1.对入选的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由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在三年内给予300-80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各相关主管部门给予600-3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如属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或由省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急需引进的创新团队,将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重点支持诺贝尔奖获得者、外籍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   2.优先推荐入选团队的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   3.优先推荐入选团队申报国家、省重大计划项目。   4.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2013年度省“创新团队计划”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通过“江苏人才工作网”网上申报评审系统(http://www.jsrcsb.cn)进行申报。各类证书、证明、合同、报表等材料在网上申报时应提供原件的扫描文件或数码照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将申报书打印后与其他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一式二份),于5月31日前交各受理部门。具体申报要求由省各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申报材料包括:   1.《2013年度江苏省创新团队申报书》。   2.团队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所属权证明,在国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情况,获得国际、国家重要科技奖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反映引进人才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代表性文化创新作品。   4.创新创业计划书。   5.申报单位的单位证明(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2012年财务报表、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申报单位为引进人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   6.创业类团队需提供企业注册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创新类团队引进人才需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使用协议书、薪酬或股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新团队的引进工作,市组织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严格申报条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3.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通过媒体面向海内外大力宣传省、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不断拓宽引才渠道,积极推荐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25-83309766。   省委组织部联系处室: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25-83392348;   省科技厅联系处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联系电话:025-83222067;   省人社厅联系处室: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236170;   省发改委联系处室:服务业处,联系电话:025-83392539;   省经信委联系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联系电话:025-83348955;   省教育厅联系处室:师资处,联系电话:025-83335368;   省商务厅联系处室:服务外包处,联系电话:025- 57710181;   省农委联系处室:产业化处,联系电话:025-86263731;   省文化厅联系处室:科教与产业处,联系电话:025-87798856;   省卫生厅联系处室:人事处,联系电话:025-83620628。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江 苏省卫生厅 2013年3月12日

  • 【省级】“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2013年度)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度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创办企业、到我省企业工作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的博士,到我省县级医院工作的医学类博士,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以及省“产业教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其中,境外世界名校博士应为35周岁以下)。   省“产业教授”指导的博士生以及省“产业教授”任教院系的博士生服务于省“产业教授”所在企业的,优先予以资助。已在我省获省“双创计划”、“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再列入省“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范围。    二、申报条件   1.自主创业类   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个人实际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且企业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2.企业创新类   2012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企业工作,2013年3月31日前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优先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博士,优先支持参加省“教授博士柔性进企业”活动期满后留在企业全职工作的博士;申报企业应已参加社会保险;引进的人才从到企业工作次月起,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5000元(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准)。所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创办的;   (2)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办的;   (3)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方法示范试点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   (4)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   (5)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   (6)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的;   (7)民营科技企业;   (8)省辖市及县(市、区)引才计划资助过的企业。   如确定为受资助对象,需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自接受资助当年起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   3.企业博士后类   2012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企业重大项目研发的博士后,2013年3月31日前已完成进站手续;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已参加社会保险。引进的人才从到企业工作次月起,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5000元;如确定为受资助对象,需与所在省辖市人社部门和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县级医院创新类   2012年1月1日以后全职到我省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2013年3月31日前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如确定为受资助对象,需与所在省辖市人才办和医院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自接受资助当年起在医院工作2年以上。   5.境外世界名校创新类   2012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名单附后)博士,2013年3月31日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或正式进编。    三、遴选程序   1.组织申报。各市根据通知精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江苏人才工作网(http://www.jsrcgz.gov.cn)申报,不得与省“双创计划”重复申报。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核查企业创新类的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核查自主创业类、企业博士后类、境外世界名校创新类的申报材料,市卫生局负责受理核查县级医院创新类的申报材料;经各市人才办同意,分类排序后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市属单位在报送前须经各市人才办审核同意。   2.评审遴选。省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经资格审核、综合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   3.社会公示。拟资助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4.确定名单。发文确定资助对象名单。    四、支持措施   1.专项经费支持。对列入计划的创新创业博士,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的资助。   2.科技项目支持。省级及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资助对象领衔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3.平台建设支持。各地、各部门优先支持资助对象创办的企业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4.科技金融支持。各地、各部门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由资助对象创办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融资项目。   5.人才服务支持。各地、各部门搭建交流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资助对象创办的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    五、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2013年度省“博士集聚计划”通过江苏人才工作网(http: //www.jsrcgz.gov.cn)进行申报。各类证书、证明、合同、报表等材料在网上申报时应提供原件的扫描文件或数码照片。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网上申报完成后,需将申报书打印后与其它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一式三份交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卫生局。申报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申报书》,分为自主创业类、企业创新类、企业博士后类、县级医院创新类、境外世界名校创新类。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所属权证明,在国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情况,获得国际、国家重要科技奖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反映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2012年财务报表、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引进人才在申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5.自主创业类的申报对象需提供企业注册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企业创新类申报对象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需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以及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质证明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对象需提供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站的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医院创新类、境外世界名校创新类申报对象需分别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市审核后,企业创新类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自主创业类、企业博士后类、境外世界名校创新类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县级医院创新类的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附《关于报送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申报材料的函》和《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申报情况汇总表》。各市和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   申报咨询电话:025-83309766。   省委组织部联系处室: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25-83392348;   省科技厅联系处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联系电话:025-83222067;   省人社厅联系处室:专家和国际合作处,联系电话:025-83236096;   省卫生厅联系处室:人事处,联系电话:025-836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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