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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2008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院士工作站”)创建工作,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第五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批准、统一授牌。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七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全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企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加强与省内外院士的工作联络,组织指导高校院所与企业对接、院士进站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企业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对评估较差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度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度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年度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国家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 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申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备案。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委。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四)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 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 定。     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四)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四条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 委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第十五条 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国家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确定 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一)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三)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四)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五)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六)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第十七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确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为:     (一)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重点新产品中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二)贷款年限一般为l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三)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四)经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推荐。     第十八条 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 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国家科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 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加强新产品计划的宣传,并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及本地方、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劳动部联合发文,1997年11月29日以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发布实施。

  • 【国家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 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 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 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 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 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 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 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 编制年度计划;     (五) 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 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 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 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 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 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 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 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 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 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 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 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 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 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 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 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 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 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六条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 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 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 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 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 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 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 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 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 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 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 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 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 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 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 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 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 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 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 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 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 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九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六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市级】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无锡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无锡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 一、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科技、人才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区三核多特”(“一区”指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三核”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多特”指辐射到的各市(县)区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示范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一批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2%,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人才总量突破165万人,建成3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科技服务平台、5个国内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三)聚焦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依据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无锡实际,适当调整规划空间布局,突出重点,明确定位。     无锡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为主线,争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推动太湖国际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教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形成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设东大无锡专用集成电路研究所、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实施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与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物联网、集成电路和生命健康三个创新产业集群总规模超2000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8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以上,高层次人才数达到4万人。     江阴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引领、以高端制造为基础、以优秀人才为支撑,成为创新辐射带动的主引擎。以滨江科技城为创新核心区,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及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到2017年,建设特钢新材料及金属制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封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三个500亿级产业集群,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超过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件,高层次人才数突破1万人。     宜兴环科园的总体定位: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特色引领、资源再造,积极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主动参与我国环保政策修订、产业标准制定和市场秩序构建。从“环保资源整合者、新兴产业集聚者、生态经济创造者、低碳新城引领者”四大维度进行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高端装备及系统集成中心、中国环保科技产业及专业论坛中心、宁杭经济带第三增长极和低碳科技新城区。到2017年,环保技工贸总收入近千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0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家,高层次人才数达到1万人。(牵头单位: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宜兴环科园;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园区。以“一区三核多特”为重点,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园区内外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以及省级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园区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加快形成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争创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构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高地。(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增强其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锡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外企建设研发中心,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集群。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重点发展物联网、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等产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活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计划,积极实施“互联网+”计划,加快制造业的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冶金、纺织等优势产业,实现提质增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等手段,使传统产业走向价值链的高端。支持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强化自主技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推动优势制造业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采用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速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无锡集聚,加快推进建设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水污染控制研究所等外地高校院所在无锡建立的研究机构。充分挖掘在锡的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创新潜力,形成无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带,加快其技术成果在无锡转化。面向国际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物联网与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部署建设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科技设施,积极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生物疫苗及检测诊断公共服务平台、宜兴环境医院等重大科技平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更加积极地吸纳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创新资源要素跨境流动,形成深度整合的开放创新格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的交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深化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合作,实现境外创新成果长期稳定向无锡企业扩散。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健全国际科技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是收购国外的研发机构,实现设计、研发的国际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九)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到2017年,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12万人,海外归国人才达1.2万人。加快集聚高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无锡的职业教育优势,加大产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力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作用,推进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创新人才。完善科技人才集聚与保障体系,推动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投标、中小企业投融资等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物权、债权、收益权、不良金融资产、公共资源、专项采购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区域性要素市场,积极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力争在2017年实现交易量突破150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国联集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在无锡全面落实中关村6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股份转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重点是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及有条件的单位成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研究所,对于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的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的相关政策。     在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推广实施中关村“新四条”先行先试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工商局、江南大学、在锡科研院所)     (十二)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进无锡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一区”内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全面试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对“三核”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政策;在其它区选择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多特”)内的企业,进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的试点工作,因落实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一区三核多特”范围内,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着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深化“创投先行、信贷跟进、担保支持、上市助推、多种金融工具并举”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投机构和专业管理团队,探索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扩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发挥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专利保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推动科技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融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快更好地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配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各板块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各自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宣导窗口”。(牵头单位: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的考核考评机制。完善示范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内容,引导示范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强化各地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为市委选干部配班子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制定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办法,实施重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能力建设和“太湖人才”五类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发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比重。强化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绩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为主,发展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探索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着力形成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导向,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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