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 【区级】关于印发《江阴高新区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 【区级】江阴高新区党工委江阴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关于实施高新区人才政策“升级版” 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市级】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实施“暨阳英才计划”的意见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高新区党工委,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靖江园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各驻澄单位:         《关于聚力创新实施“暨阳英才计划”的意见》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阴市委 2017年3月28日

  • 【省级】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政府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二)用于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   (三)用于省“双创计划”的后续支持。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编制年度“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组织开展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培训。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资助资金,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委托,与“双创计划”引进人才或团队、“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引进人才及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及时向人才引进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人才,对引进人才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获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成就。   第七条 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双创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   (三)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到苏北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其创新创业领域符合省和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   在重点支持以上急需引进人才的同时,择优支持一批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三等甲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   (五)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前沿科学研究、重大疾病诊疗和预防等工作,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学科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团队。 对符合引进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纳入“双创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支持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为省创新团队的,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内外,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到我省企业、基层推动自主创新的博士,重点资助以下四类:   (一)到我省自主创业的博士;   (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 培育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的企业引进的博士;  (三)到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   (四)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选派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服务期内按每人每年7.5万元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条 “双创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到我省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补助,以及用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开展调研、差旅费补助等。“双创计划”后续支持资金,用于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支持和培育,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境内外知名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联系或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到培训基地进行研修。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由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双创计划”材料进行技术咨询、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确定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名单;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确定资助博士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市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抽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三年对“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人才实施情况,从引进人才企业申报专利、税收、高层次人才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每年对创新团队实施情况,从企业研发投入、专利申请、销售收入和税收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8]77号、苏财行〔2008〕61号)同时终止。

  • 【省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省人才国际化,策应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大力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来我省工作,根据《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和《江苏省“十二五”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组织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即按照“以我为主、高端引领、注重成效”的原则,自2013年起,利用5 年左右的时间,引进100名国际知名的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C)    一 、引进对象条件   (一)引进对象主要为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以及能够引领产业发展、产品升级、市场拓展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按引进对象分为A 、B 两类项目。   A 类为从国家战略发展角度,从全力推进我省“八项工程”和重大项目需要出发,重点引进能够长期在我省工作、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的国际知名的高端外国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引进后能够在我省连续工作3 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 个月;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申报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可适当放宽。   突出支持引进符合国家“外专千人计划”标准的外国专家。   B 类为从我省各地各部门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需要出发,引进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外国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专家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紧缺,且国内现有专家人数很少,具有引进的紧急必要性;   2 .引进后能够在找省工作时间1 年内累计不少于2 个月;   3.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水平职业资历。   4 .申报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我省特别紧缺的可适当放宽。    二 、工作职责   (一)省外国专家局承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助、检查、总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相关部门负责所属地区、行业外国专家引进工作,主要工作是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督促实施。   (三)用人单位是指在我省的聘请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的各类非外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需求,提出、落实引进外国专家计划,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配备人员和设备,实现外国智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落实外国专家服务事项。    三 、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提出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无误。在我省的部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及其专家人选质量和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三)省外国专家局在汇总、复审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按“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形成入选名单,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予以公布。    四 、支持措施   (一)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根据服务时限和工作内容,每人可获得10万至50 万元不等的省级专项项目经费支持。   (二)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可优先作为“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人选,经推荐评审批准后享受相应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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