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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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26、加强协调。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留学人员资源,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各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领和推广作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专门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工作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上。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28、强化服务。各地区要将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纳入当地重点人才服务对象的范围,建立服务机制。要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明确专门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进一步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营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良好氛围。要通过完善留学人员创业信息库,增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机构的联络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为他们回国创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 【省级】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开放性配置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江苏科技人才集聚优势,推动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全省技术创新活动,增强我省原始性创新能力,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外、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现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联合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机构,首先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省科技厅确认为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并颁发证书,同时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对已确认的外商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条 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如下:   (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省有关科技资源配置的总体战略,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应占其总收入较大比例。   (四)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   (五)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第三条 申请确认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应提交《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上年财务报表。   (五)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确认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需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的研发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确认。   第五条 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独立企业法人的研发机构。凡设在区内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省外商研发机构向外商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外商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省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它外商研发机构可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其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他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商研发机构与我省现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开发基地,联合申请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外商研发机构与省内单位联合办的各类研发机构,也可独立申请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市级】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无锡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无锡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 一、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科技、人才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区三核多特”(“一区”指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三核”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多特”指辐射到的各市(县)区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示范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一批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2%,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人才总量突破165万人,建成3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科技服务平台、5个国内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三)聚焦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依据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无锡实际,适当调整规划空间布局,突出重点,明确定位。     无锡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为主线,争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推动太湖国际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教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形成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设东大无锡专用集成电路研究所、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实施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与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物联网、集成电路和生命健康三个创新产业集群总规模超2000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8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以上,高层次人才数达到4万人。     江阴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引领、以高端制造为基础、以优秀人才为支撑,成为创新辐射带动的主引擎。以滨江科技城为创新核心区,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及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到2017年,建设特钢新材料及金属制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封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三个500亿级产业集群,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超过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件,高层次人才数突破1万人。     宜兴环科园的总体定位: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特色引领、资源再造,积极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主动参与我国环保政策修订、产业标准制定和市场秩序构建。从“环保资源整合者、新兴产业集聚者、生态经济创造者、低碳新城引领者”四大维度进行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高端装备及系统集成中心、中国环保科技产业及专业论坛中心、宁杭经济带第三增长极和低碳科技新城区。到2017年,环保技工贸总收入近千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0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家,高层次人才数达到1万人。(牵头单位: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宜兴环科园;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园区。以“一区三核多特”为重点,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园区内外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以及省级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园区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加快形成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争创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构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高地。(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增强其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锡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外企建设研发中心,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集群。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重点发展物联网、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等产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活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计划,积极实施“互联网+”计划,加快制造业的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冶金、纺织等优势产业,实现提质增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等手段,使传统产业走向价值链的高端。支持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强化自主技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推动优势制造业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采用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速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无锡集聚,加快推进建设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水污染控制研究所等外地高校院所在无锡建立的研究机构。充分挖掘在锡的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创新潜力,形成无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带,加快其技术成果在无锡转化。面向国际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物联网与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部署建设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科技设施,积极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生物疫苗及检测诊断公共服务平台、宜兴环境医院等重大科技平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更加积极地吸纳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创新资源要素跨境流动,形成深度整合的开放创新格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的交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深化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合作,实现境外创新成果长期稳定向无锡企业扩散。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健全国际科技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是收购国外的研发机构,实现设计、研发的国际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九)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到2017年,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12万人,海外归国人才达1.2万人。加快集聚高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无锡的职业教育优势,加大产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力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作用,推进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创新人才。完善科技人才集聚与保障体系,推动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投标、中小企业投融资等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物权、债权、收益权、不良金融资产、公共资源、专项采购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区域性要素市场,积极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力争在2017年实现交易量突破150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国联集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在无锡全面落实中关村6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股份转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重点是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及有条件的单位成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研究所,对于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的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的相关政策。     在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推广实施中关村“新四条”先行先试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工商局、江南大学、在锡科研院所)     (十二)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进无锡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一区”内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全面试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对“三核”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政策;在其它区选择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多特”)内的企业,进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的试点工作,因落实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一区三核多特”范围内,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着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深化“创投先行、信贷跟进、担保支持、上市助推、多种金融工具并举”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投机构和专业管理团队,探索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扩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发挥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专利保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推动科技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融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快更好地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配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各板块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各自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宣导窗口”。(牵头单位: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的考核考评机制。完善示范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内容,引导示范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强化各地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为市委选干部配班子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制定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办法,实施重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能力建设和“太湖人才”五类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发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比重。强化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绩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为主,发展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探索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着力形成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导向,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 【省级】关于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集成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高新区更大力度提质增效,更好地支撑引领全省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按照《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精神,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依据《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2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根据示范区内国家级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增科技投入、示范区重点工作绩效等因素,采用“因素法”进行考核分配。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遵循“引导投入、激励创新、绩效导向、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高新区更大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章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根据新增科技投入予以奖励。建立完善以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创新投入体系,提高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例,促进全社会创新投入的大幅提升。鼓励苏南各市、县(市)对高新区新增科技投入。     (二)根据年度国家高新区评价结果予以奖励。鼓励支持高新区在国家年度评价中争先进位,提高建设水平。     (三)根据高新区建设重点工作绩效予以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高新区建立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的工作体系,吸引科技中小微企业入驻高新区,促进科技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支持高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加快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     3.科技服务平台载体建设。支持高新区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综合性产学研载体和科技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协同创新,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快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4.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新区培育高价值专利,引导企业、高校院所提高原始创新能力,获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高价值知识产权。     5.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高新区大力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培养造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高新区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四)根据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及重大举措落实情况予以奖励。支持高新区全面落实中关村10条政策;支持高新区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区域协同创新等方面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并通过体制结算下达。     第六条 高新区将上年度科技创新投入以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证明材料,经省辖市(含省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高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高新区科技投入增长、建设绩效及相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体系另行制定),按各因素的权重确定省级奖补资金额度。     第八条 省财政厅审定具体奖补方案,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奖补资金应全部用于科技创新,主要用于增加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开展科技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引进科技人才等方面。     第十条 高新区作为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省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在集聚创新人才资源、打造人才高地的作用,进一步聚力人才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厚植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苏南示范区)发展优势,现制定以下人才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1. 支持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支持苏南五市分别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备案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薪酬待遇、养老保险等配套制度。    2. 落实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苏南示范区内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较低等级岗位可由单位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苏南示范区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高级岗位可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上限作适当提高。对因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没有设置或没有空缺的,可以低岗位高聘或超岗位聘用。    3. 加快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全面推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2项行政许可的“先照后证”改革。苏南五市各选择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试点。进一步放宽引进的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上的限制。    二、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配置渠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4. 放宽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引进条件。对苏南示范区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取消年龄限制,视外国人才类别,为其办理最高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放宽外国留学生在苏工作限制,允许硕士及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直接在苏南示范区工作。    6. 支持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特殊人才。苏南示范区内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公开招聘,简化引进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    7. 打造品牌人才交流活动。定期在苏南示范区举办中国江苏海内外人才交流大会及“百名博士江苏行”、“台湾人才昆山行”等重大品牌活动。支持举办南京留交会、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无锡人才智力交流大会、万名硕博常州行、镇江人才创新创业博览会等地方特色品牌活动。围绕苏南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开展“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    8. 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苏南示范区全面推广。优先资助苏南示范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苏州创建首家省博士后创投中心,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十三五”期间苏南示范区新增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20家,新设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80家。    9. 创新产业人才集聚载体建设。围绕南京软件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无锡物联网、苏州纳米、常州石墨烯、镇江船舶等主导产业发展,“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建设1家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10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十三五”期间在苏南示范区重点建成“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150家。    10.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支持苏南示范区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全面推广建立技能大师产业创新园。新建一批省重点技师学院。开展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试点。支持苏州承办国际职业技能大赛、昆山承办海峡两岸职业技能竞赛。    四、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    11. 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程系列建设、机械、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等4个专业正高职称评审权,下放卫生、社区卫生、护理副高职称评审权。选择创新能力强、人才密集度高的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自主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试点。    12. 改革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允许苏南五市自主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13. 建立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工程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可对应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引进国际先进职业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试点。    五、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14. 进一步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分配自主权。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重点向关键岗位、科研一线、成果突出的科技人员倾斜,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5. 充分体现人才知识价值。对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优秀科技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其中,对通过特聘、兼职、课题攻关、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其薪酬待遇可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与其协议确定。    16. 允许科研人员实行兼职兼薪。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同意,可到科技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咨询等兼职工作,并获取合理报酬。科技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报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17. 推进落实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对按有关规定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细化程序要求,以确保相关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18. 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率先全面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在有条件的设区市试行建立特级技师制度、在岗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按照技能等级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薪酬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    六、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营造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良好环境    19. 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品牌人才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建立苏南示范区一体化人才服务信息平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人才居住证审核、国外学历认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系列服务。建立人社干部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对重点人才实施重点服务。积极参与人才公寓谋划建设。推行人才服务卡制度和服务专员制度,采用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方式,探索实行重大引才交流活动服务外包。   20.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新业态新产品发展,推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新建6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省级骨干企业70家。    21. 推进人才市场一体化进程。大力培育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十三五”期间新建4家省级人才市场,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加强人才市场区域合作,开通建立国家苏南示范区人才网,实现区域内市场供求信息互通共享。组织苏南五市组团赴外开展集中招才引智活动,形成引才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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