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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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关于实施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意见

    苏组通〔2010〕79号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造就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科技企业家为重点,全面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为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培育建成一支1000名左右规模的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队伍。通过他们的带领,到2015年,推动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新增上市企业50家,新增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创新型龙头企业100家。    三、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我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选拔在我省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家。 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信守社会公德,个人信用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2、入选省“双创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或所在企业2004年以来累计获得100万元以上人才和科技项目经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创(领)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拥有授权的有效专利或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研发人员较多,研发投入较大,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培育措施    1、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选送一批培育对象到国内名牌大学、培训基地或赴海外研修、参加EMBA学位班学习,组织培育对象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他们开拓视野、更新理念,着力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素质。    2、加强科技扶持。把培育对象的培养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结合起来,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培养期内,为不低于50%的培育对象累计提供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或人才项目经费。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3、强化金融支持。加快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积极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提供科技担保、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扩大省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通过规范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4、促进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培育对象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优先选聘培育对象到省内高校担任产业教授。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向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集聚,促进以培育对象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    5、帮助开拓市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招投标。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认证。加大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6、提供良好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培育对象所在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企业更广泛地争取创新资源。建立导师制,指导和帮助海归型科技企业家尽快适应国情省情、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负责对培育工程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政策的配套衔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支持合力。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管理服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培育工程取得实效。    2、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周期为5年,从2011年起,确定首批培育对象,并逐年增补。培育对象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颁发证书。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应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定为培育对象后的第三年,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培育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根据考核意见对培育对象进行适当调整。培育期满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育。    3、落实经费保障。设立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培育工程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育对象的快速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营造浓厚氛围。大力宣传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典型和重大成果。开展“江苏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活动,表彰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显著贡献的培育对象,为培育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 【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江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指导和监督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和科技厅的要求汇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科技平台运行补贴。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每年发布科技平台建设指南,提出科技平台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自主申报方式为主,一般由承担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用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须经联合评议后方能使用。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责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江苏省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区级】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才公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高新区党工委,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靖江园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江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25日 江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和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市场运营、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用于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周转住房,解决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困难问题,重点解决开放园区优秀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二章  房源及租住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公寓位于敔山湾创智家园,户型为家庭公寓、单身公寓和合拼公寓三类。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住对象为江阴市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内外引进人才。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A、在依法登记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B、领军人才,重特大项目人才,以及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     C、已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     D、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E、在江阴市范围内无住房,人才每年在江阴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家庭公寓。     1、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以及江苏省“双创计划”团队的领军人才。     2、重特大项目领军人才:推动江阴产业转型提升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总投资超30亿元或5亿美元以上重特大项目的国际化高级核心团队成员。     其他各类人才,可申请单身公寓和合拼公寓。     第六条  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公租房、优秀大学生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不再纳入人才公寓租住对象范围,不再重复享受租住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人才公寓采取单位申请、统一审批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各类人才,凭下列有关材料向承租单位提出申请,由承租单位每月5日前报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     1、《江阴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或护照、人才卡)、结婚证(需夫妻同住的)。     3、承租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员学历(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材料上报高新区科技局。     (三)复核审批。高新区科技局、党群工作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后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以及江苏省“双创计划”团队的领军人才,无锡“东方硅谷”、江阴市“330”计划人才及团队领军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分配入住。人才资格核准后由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根据租住单位条件、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人才公寓,与承租单位双方签订《江阴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书》。     第四章  租期与租金     第八条  签约租期为一至三年不等,租赁协议原则上采取一年一签,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的,承租单位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协议。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参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基准价一年一定。     第十条  租金优惠。领军人才,重特大项目领军人才,无锡“东方硅谷”、江阴市“330”计划人才及团队领军人才三年内免收租金。租住期满需继续租住的,按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的70%收取。租住优惠期限共为五年。     其他各类人才,前三年内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三年期满后需续租的,按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的70%收取。租住优惠期限共为五年。     第十一条  逾期租金。五年优惠期满后需续租的,租金标准按高于当年基准价标准100%的原则确定。若在承租期内入选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且符合相应租金减免政策的,从入选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由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入住、退租、租金收取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租单位应缴纳每户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由承租单位支付,支付流程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单位应及时缴纳水、电、气、网络、数字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合拼公寓内不允许男女混租。     第十五条  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协议: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三)承租单位入住对象已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四)承租单位入住对象已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承租单位的。     (五)承租单位入住对象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租赁协议到期的。     (七)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高新区科技局、党群工作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向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年审后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年审后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人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科技局、人才办:     现将《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江苏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企业是主体、产业是方向、人才是支撑、环境是保障”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协调、完善服务、优化环境中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向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并重转变,加快形成人才引领的优势特色,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科技人才支撑。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和政策制度更加完善,拥有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提风险、竞争优势更加凸显的科技人才队伍。     ——科技人才队伍规模更加壮大。到2020年,全省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超过150万人,其中R&D人员总数超过80万人,每万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达140人。     ——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破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协同创新机制和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壁垒,激活科研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等创新要素,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上更加突出国际化、市场化、流动化。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生态更加优化。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2.8%,省级以上孵化器面积超过3000万平方米,创投管理资金规模达2500亿元,科技服务业规模达10000亿元,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1000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培养造就企业创新队伍     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集成各类创新资源,提升科技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科技型企业家。支持建设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产业协同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定期举办面向国内的产学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谈会和面向国际的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为科技企业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打通渠道,搭建平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企业人才合作与交流。     (二)发挥高新区引才聚才的核心载体作用     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核心载体作用,提升高新区建设水平,努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实施创新型园区建设行动计划,引导各高新区立足“高”、突出“新”,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加速集聚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努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引领区、示范区。创新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以创新绩效为主的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开展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推进高新区争先进位、转型发展。优化全省高新区建设布局,推进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省级高新区,着眼“一区一战略产业”,实现特色发展。推动高新区高效集聚、配置国内外创新资源,加快建设一批集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深化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在发展导向、体制机制、创新环境等方面深化改革,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     (三)进一步完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体系 实施“创业江苏”行动计划,通过上下联动,集成政策支持,释放创业潜力和创业活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新创业人才成长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在一定范围内高效组合创新创业要素,集成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等载体平台,优化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和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创业、产业、文化和社区等多功能有机融合的众创社区。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众创集聚区。提升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等建设水平,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办高科技企业,催生一批高科技新业态。着力培育创业主体,重点做好青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者、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创业者和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等培育工作,推动农民等群体投身创新创业。     (四)大力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和资助力度,建立适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用人制度,增强科技人才后备力量。省自然科学基金继续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更多资助处于起步阶段、35周岁以下未承担过省级课题、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工作的博士,支持其自主选题、自由申报、自由探索,培养更多优秀青年科研骨干。推动青年科技人才海外培训工作,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奖励力度,建设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形成衔接有序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体系,着力培育一支具有发展潜力、能够胜任未来科技发展重任的青年人才队伍。到2020年,重点培育6000名具有创新活力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     (五)提升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创新创业水平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省建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推进人才、技术、成果与资本和产业的有效对接,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融合机制,形成覆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积极落实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和风险分担政策,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创新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作方式,引导天使投资与大众创业紧密结合,到2020年,全省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达2500亿元。优化“苏科贷”工作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促进“苏科贷”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实施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金融专营(特色)机构,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六)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加快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用好“一所两制、合同科研、项目经理、股权激励”等改革举措,在全球范围选聘一流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扩大项目经理制试点范围,更大力度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更高水平建设专业研究所,积极探索构建市场化导向、公益性职能、企业化运作的运行机制,加快打造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系统培养一大批产业关键领域优秀创新团队。加快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设以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服务、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完善功能基础上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线上技术产权交易、股权交易、大数据分析等专业化服务,并着力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股份转让、融资服务等方面创新提升,不断壮大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四、政策激励     (一)深化科技“放管服”改革 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提高成果转化分配收益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允许科研院所按规定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所获报酬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如无合同约定,原则上可按科技成果成交价格的3%-5%提取。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     科研院所通过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的优秀科技人才,其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 鼓励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分类评价机制 完善符合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对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     五、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科技人才服务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科技人才工作体系,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不断完善人才优先发展、优先投入、优先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二)落实条件保障。健全科技人才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加大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推进科技人才政策分类支持、精准激励和普惠保障,形成定位清晰、公平透明、稳定预期的长效机制。     (三)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管理,完善科技人才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机制,积极开展科技人才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梳理并定期公开具有社会价值的科研成果,扩大科技人才社会价值的影响。     (四)强化督促考核。加强对科技人才规划各项政策制定、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对各地的科技工作考核评价中,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 【市级】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指南

    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指南     为鼓励企业围绕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着力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升新兴产业竞争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提升创新型产业集群核心竞争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依据《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订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     (一)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     1、石墨烯等纳米材料及器件技术     1011 新型纳米电子、光电器件、传感器等纳米信息材料与器件;     1012 石墨烯基电化学储能器件、超级电容器、纳米晶储能等纳米能源材料与器件;     1013 石墨烯光催化剂、防腐材料和纳米生物材料等新型纳米功能材料;     1014 石墨烯纤维、陶瓷、金属等纳米符合材料;     1015 石墨烯、碳纳米感等纳米宏量制备及微纳器件制造技术。     2、北斗导航等物联网技术     1021 基于北斗系统的导航、通信关键技术;     1022 基于北斗系统的应用关键技术;     1023 汽车智能网联与无人驾驶汽车关键技术;     1024 智能物联网交互终端关键技术;     1025 面向智慧城市的物联网集成应用关键技术。     3、光电膜等高性能膜材料技术     1031 液晶显示器用高性能正性光刻胶;     1032 LED光源用阻焊油墨;     1033 先进封装用高纯负胶显影液;     1034 新型OLED发光材料制备技术。     4、无人机等智能制造技术     1041 智能无人机制造关键技术;     1042 智能化牵引机器人关键技术;     1043 面向公共安全及危险环境下的特种机器人关键技术;     1044 高精度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     1045 学习认知、助老助残、医疗康复等高端服务机器人关键技术。     5、生物医药技术     1051 防治重大疾病的治疗性抗体、防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新型疫苗;     1052 重大疾病防治新药、新型释药系统新药、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件的药物;     1053 治疗重大疾病的现代中药、中药外用技术、海洋药物;     1054 重大疾病的早期、快速、灵敏、低成本诊断试剂、临床需求大、进口依存度高的高端医疗设备配套试剂、用于新药研发和临床研究的关键生物试剂;     1055 面向组织和器官再造、神经修复等临床治疗需要的高技术医用生物材料、可替代进口的高端医用敷料;     1056 可替代进口的高端数字化诊疗设备和人工器官、适于基层医疗单位使用的多功能、小型化、智能化数字诊疗仪器设备。     6、其他产业前瞻技术     1061 除上述所列技术方向外,其他产业前瞻技术。     (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     1、汽车及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     2011 重承载、长寿命、高品质车用关节轴承制造技术;     2012 抗疲劳精密涡轮的研制造技术;     2013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温控技术;     2014 新能源汽车耐高低温轻质冷却管路系统。     2、轨道交通、制造技术及高端配套技术     2021 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     2022 轨道交通、航空航天高性能合金材料和复合材料制造技术;     2023 高效、轻质高铁货运技术;     2024 高强度、高阻燃性高铁动车阻尼、风挡材料。     3、工业余热利用等高效节能技术     2031 新一代高效节能智能型炉窑;     2032 工业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2033 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系统;     2034 新型工业LNG节能技术的应用。     4、污水、废气、土壤治理等绿色环保技术     2041 汽车尾气催化净化技术;     2042 高精度、实时性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     2043 废旧锂电池资源化利用技术;     2044 生物增塑剂污水绿色环保处理技术;     2045 垃圾渗滤液电氧化处理技术;     2046 可燃固废处理新技术。     5、精密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技术     2051 高端精密工具制造技术;     2052 涡轮关键部件精密制造制备;     2053 大型先进风电机组制造关键技术;     2054 面向高精、高速制造装备与工艺关键技术。     6、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关键技术     2061 海洋空间观测装备及系统;     2062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     2063 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     2064 深远海探测与考察装备;     2065 超级生态环保船舶、高技术船舶及其关键部件和核心材料;     2066 海工用高耐蚀高强度高弹性合金材料生产技术;     2067 船用大型低速发动机、动力定位控制、船舶智能监控等关键装备;     2068 深海定位装备及关键部件。     7、高效能源及应用技术     2071 新型柔性轻质及高效太阳能电池制备关键技术及工艺;     2072 大型先进风电机组设计、制造与运维关键技术;     2073 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与消纳、电网与用户互动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2074 太阳能热发电与新型高效热利用技术;     2075 新一代核电机组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及核燃料后处理关键技术;     2076 核电站用高等级钛合金管材、核防护等关键技术;     2077 新型高温超导材料制备及应用关键技术。     8、其他围绕江阴优势产业集群的共性关键技术     2081 除上述所列技术方向外,其他优势产业技术。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     1、项目符合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定位要求,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申报项目拥有授权或经受理的发明专利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     2、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项目完成时须有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通过实审。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年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7、优先支持创新型集群入库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     8、企业研制的一类新药或者按照一类新药标准当年度获批的新药;企业研制的创新三类或重点二类医疗器械当年度取得产品注册证的;其他新型医疗器械研制与应用,治疗及防治重大疾病的新药开发和现代中药研制与应用,医用新材料、诊断试剂,动植物新品种等;中药外用在临床中的研究应用示范。     (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1、项目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能推动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创新发展。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申报项目拥有授权或经受理的发明专利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成果形式为样机、样品或小批量生产,产业链结合配套条件明显。项目完成时须有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通过实审。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4、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     5、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     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7、优先支持创新型集群入库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员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生成)。     (二)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在江阴市科技局网上下载模板进行填写,填完后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生成)。     (三)申报指南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3、有审批要求的,如:通讯设备、压力容器、食品等,必须附相应的批准和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4、涉及环境评价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保证明;     5、其他证明(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小企业等证书、开户行资信证明、各类立项证明、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6、有关产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四、申报要求     2015、2016两年连续承担江阴市工业支撑计划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江阴市科技局高新科  李海春     联系电话:8686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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