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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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级】关于印发《江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高新区科技局 2020年4月3日     

  • 【区级】江阴高新区实施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9-2022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加快落实《江阴高新区产业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和《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加速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深入推进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对当年度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遵循企业成长规律,建立完善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从江阴市行政区域外整体迁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后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工业园区等各类创业载体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市场化运作的创业载体,当年度每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1号)贯彻落实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要求,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享受省财政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大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度企业研发机构认定为江阴市级、无锡市级、江苏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和人才合作,加速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对当年度入选为江苏省“科技副总”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对经备案认定的当年度合同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给予获评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八、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江阴高新区科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澄科贷”“锡科贷”“苏科贷”。对企业首次获得以上科技贷款而支付的贷款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其首次获得科技保险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壮大。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实现高速、爆发式增长,抢占行业细分领域发展制高点。对当年度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优先列入省、市重点拟上市培育企业名单。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加大培训和政策辅导力度。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会,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政策解析、申报流程、材料编写等方面,加强对申报企业的培训力度。强化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试行科技中介机构白名单制度。

  • 【省级】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权利;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的权利;   (四)加入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以及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的权利;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的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四)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劳动、环保、安全、卫生等制度;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科技、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报表;   (七)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八)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科技企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本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也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 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业平等待遇:   (一)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其他各类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二十一条 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者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重点企业集团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其他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界定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以依法转成股份或者投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可以向民营科技企业作价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发行债券或者股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民营科技企业歧视刁难、办事故意拖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   (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   (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 【省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苏人才〔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 养        第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他们进行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顽强拼博,勇攀高峰。        要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修养,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对象,要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克服。         第三条 充分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进行轮训,安排他们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他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素质。        第四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省人才办将在现有培养基地的基础上,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每年组织“333工程”学术技术研讨班,促进培养对象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等学习或工作,提高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两院”院士,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国际科学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导师;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国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省内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省和各地计划、科技、社会科学规划等部门,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加强以培养对象为核心的学术团队建设。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的需求,通过设立流动性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培养对象急需的人才或助手。依托培养对象所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和知识创新基地,以培养对象为核心,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学术团队。        第七条 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设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由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资助培养对象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五年内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10-20万元的专项资助,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5-10万元的专项资助。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第一层次每人每年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年6000元,由省财政支付;第三层次每人每年3000元,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八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省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领导,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和省青年科技奖等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从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中选拔。        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培养对象勤奋敬业、献身科学、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激励他们在“两个率先”中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和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届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管理期满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届满考核,作出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二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条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各级组织、人事、科技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333工程”创业园,以园区为载体,吸引全省相关行业的培养对象来本地创新创业。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四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省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苏人才〔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十一五”期间“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能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技领军人才,为实现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奠定高层次人才基础。        第三条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单位、部队)、集体经济单位、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三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3. 近三年来,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展潜力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 近三年来,在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应用自己的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6.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就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 近三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三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5.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才。        6. 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担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列入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资助的对象优先提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第一、二层次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集中2次进行,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两院”院士推荐,第二、三层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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