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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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省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成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省科技厅将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4、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5、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的建设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作用发挥情况。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开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已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及能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六)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拥有可开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对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下达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设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可行性报告。     (二)省科技厅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四) 对论证或评估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项目,省科技厅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有产学研基础并以项目股份制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项目、各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中心项目、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农业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省科技厅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国家、省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工程中心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项目检查、评估,如发现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经审计后,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相应铭牌。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调出省拨经费购置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与修改。

  • 【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度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度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年度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 基金的立项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省基金委每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二)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基金办;省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基金办。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专家为基础,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基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基金资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核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十七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应退回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拨款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办, 由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经省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科技管理部门(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级】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现代农业科技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鼓励企业围绕农业前瞻性技术创新及农业优良品种培育,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提升现代农业核心竞争力,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制定2017年度江阴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现代农业科技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 1、现代农业新技术 1011 绿色安全优质水稻新品种精细生产关键技术; 1012 高性能智能化农业装备制造关键技术; 1013 基于智能化的蔬菜精细生产关键技术。 2、畜禽、水产品绿色养殖、储运、保鲜技术 2011 适合本地优质畜禽高效绿色安全养殖技术; 2012 优质水产品高效绿色安全养殖关键技术; 2013 农产品生物保鲜关键技术; 2014 农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 3、农业绿色安全培育技术 3011 多功能小型园艺作业技术; 3012 农作物机械化作业技术; 3013 新型安全高效生物饲料技术; 3014 引进适合本地区经济林果和花卉苗木种植培育技术; 3015 农村农田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 3016 新型生物可降解膜创制技术。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定位要求,属于年度指南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2、项目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4、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市拨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5、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6、优先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省级农业科技服务超市、农业科技型合作社、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内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紧密、具有一定示范应用基地的涉农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跨单位、跨学科、跨区域联合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必备资源条件、较好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紧密、具有提升孵化功能和产业辐射带动能力的涉农单位申报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项目法人及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科技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出具信用承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申报主体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指南及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信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查实;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组织的质量和项目水平。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 2、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现代农业科技发展项目)申报书(在江阴市科技局网上下载模板进行填写,填完后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生成)。 3、申报书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江阴市科技局社发科  杨忠民 毛燕军 联系电话:86861538  86861568

  • 【市级】2017年度江阴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围绕我市现代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积极推动海内外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重点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生物技术等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我市相关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向创新链、价值链高端攀升。 1011 集成电路:无线通信、传感器核心芯片、智能电机核心控制芯片、新一代功率器件、高密度封装测试、大数据关键技术与应用产品、新型光电显示核心器件及产品、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型显示、半导体照明等。 1012 高端装备制造及集成:高速高精度数控加工装备、工业机器人核心部件及成套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关键部件及材料、大型工程先进作业机械核心部件及装备、智能制造及系统集成、3D打印核心单元及主流工艺装备、先进色谱检测及环境监测等重大分析仪器等。 1013 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超大型集装箱船、超级生态环保船舶、特种远洋船舶等高技术船舶,船用关键部件、核心材料、动力定位控制、船舶智能监控等关键装备,深海定位装备及关键部件、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水下工程装备等海洋工程装备。 1014 现代交通装备:高速铁路及城轨列车、有轨电车、重载内燃货运机车,高速列车关键部件,列车调度与运行控制、列车安全监测与灾害预警、列车安全信息传输及移动装备监控等核心技术,用于提升汽车动力、净化排放尾气的发动机增压器及其核心部件等。 1015 新材料:纳米及石墨烯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新型有机高分子材料、高性能纤维材料、新型膜材料、新型催化剂等。 1016 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智能电网关键技术控制及成套设备、高效风能利用关键零部件及系统集成、新型太阳能利用关键设备及装置系统、下一代核电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等。 1017 生物医药:生物技术新药、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生物试剂和芯片、医疗器械及生物材料、工业生物技术及工艺等。 1018 新型节能环保: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及装备、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关键核心设备、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及装备、低能耗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及装备、新型环境功能材料、高效节能环保装备等。 1019 高档纺织与服装:高档时装类新型材质面料、先进智能纺织服装设备、新一代纺织材料及装备等。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有一定技术成熟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年度《指南》支持领域和方向。对符合本年度江苏省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领域要求并参与申报省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重点支持。 2、项目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3、项目有明确的目标产品,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二)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2016年1月1日前在江阴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3、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支持江阴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理事会单位企业和进入产业集群备案库的企业申报。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4、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须拥有高技术职称人员。 5、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新增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并且实现盈利。 6、申报企业有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材料及相关要求 1、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承担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申报材料中须附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委托书。项目申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信用承诺。 2、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新药类项目可适当放宽。 3、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生成) 4、江阴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在江阴市科技局网上下载模板进行填写,填完后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生成)。 5、申报指南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会计报表,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技术检测报告等能反映创新水平的材料、专利证书等能反映知识产权权益的证明等。所提供的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 6、项目名称须科学规范,其中应包含技术创新的核心点和目标产品,用“XXX研发及产业化”作为后缀,字数不宜过长或过短,一般控制在15-25个字。 7、其他相关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江阴市科技局科管科  王黎君 联系电话:8686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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