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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关于实施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意见

    苏组通〔2010〕79号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造就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科技企业家为重点,全面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为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培育建成一支1000名左右规模的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队伍。通过他们的带领,到2015年,推动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新增上市企业50家,新增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创新型龙头企业100家。    三、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我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选拔在我省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家。 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信守社会公德,个人信用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2、入选省“双创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或所在企业2004年以来累计获得100万元以上人才和科技项目经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创(领)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拥有授权的有效专利或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研发人员较多,研发投入较大,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培育措施    1、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选送一批培育对象到国内名牌大学、培训基地或赴海外研修、参加EMBA学位班学习,组织培育对象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他们开拓视野、更新理念,着力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素质。    2、加强科技扶持。把培育对象的培养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结合起来,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培养期内,为不低于50%的培育对象累计提供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或人才项目经费。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3、强化金融支持。加快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积极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提供科技担保、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扩大省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通过规范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4、促进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培育对象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优先选聘培育对象到省内高校担任产业教授。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向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集聚,促进以培育对象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    5、帮助开拓市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招投标。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认证。加大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6、提供良好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培育对象所在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企业更广泛地争取创新资源。建立导师制,指导和帮助海归型科技企业家尽快适应国情省情、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负责对培育工程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政策的配套衔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支持合力。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管理服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培育工程取得实效。    2、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周期为5年,从2011年起,确定首批培育对象,并逐年增补。培育对象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颁发证书。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应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定为培育对象后的第三年,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培育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根据考核意见对培育对象进行适当调整。培育期满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育。    3、落实经费保障。设立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培育工程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育对象的快速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营造浓厚氛围。大力宣传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典型和重大成果。开展“江苏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活动,表彰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显著贡献的培育对象,为培育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 【省级】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苏经贸科技〔200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对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亿元以上。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 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4、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省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6、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省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数据核查。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贸委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省经贸委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95F4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经贸委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贸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在公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江苏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 【省级】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8〕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增量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产学研资金使用遵循着眼长远、注重前端、应用导向、定向组织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金融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重大项目确定和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管理方式,按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执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产学研资金的实施管理,共同拟定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产学研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产学研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产学研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第七条 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二)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四)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五)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六)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第八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一)拨款。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二)补贴。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三)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产学研资金年度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科技厅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的前瞻部署与定向组织,编制发布《关于组织推荐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二)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三)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负责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 【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江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指导和监督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和科技厅的要求汇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科技平台运行补贴。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每年发布科技平台建设指南,提出科技平台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自主申报方式为主,一般由承担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用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须经联合评议后方能使用。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责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江苏省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省级】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苏科计〔2006〕100号、财教〔2006〕 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 优化布局、做优做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 ”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   (二)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指标体系、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价;   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运行资金;   2. 会同省财政厅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体系,并对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或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3.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协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取主管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或投标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在某一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三)能提供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我省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建设,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进行。 第十二条 对我省重点发展且具有科教资源优势的高技术领域、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资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实施期间,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内容、研究课题有调整的,须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实验室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实验室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任务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按进度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继续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申请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单独到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开展科研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以及进行人才培养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实验室用房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 实验室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省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约定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缓拨后续经费。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一般建成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四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须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审批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科技厅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课题任务进行公开聘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不超过2年,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可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省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研究成果等均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在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数据、资料、成果的整理应用和推广,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重点实验室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160号,苏财教[20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