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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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级】关于印发《江阴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

    苏办发〔2006〕26号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1997年开始,我省组织实施“333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和“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一大批中青年人才成为各领域的高级专家,7人当选为“两院”院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特等奖18人,一等奖99人,二等奖156人,获得发明专利606项,一大批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333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培养造就一批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推进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三、选拔要求    (一)选拔原则          ——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的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人才。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注重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我省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与世界科技发展同频共振。          ——统分结合的原则。注重“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的有机结合,已实施人才工程的地方和部门所推荐的“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从本地本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对象中遴选产生。    (二)选拔对象         全省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选拔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产业和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选拔方法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评选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四、培养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提高国际化素质。选派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轮训一遍,安排培养对象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拓展培养渠道,提高业务水平。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到高新技术区、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培养基地的作用,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院士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        (四)以项目带动培养,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培养工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资助。各地、省有关主管部门也要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管理方式        “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层级管理。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由省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目标管理。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表》,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调整。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依据双向目标责任书,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六、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做法,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重大成果。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为顺利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省级】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开发,推动我省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厅、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引导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批复下达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送行监督检查。     省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资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向引导资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政策,适应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适应我省发展软件产业的有关要求、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重点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域、优势行业、骨干企业,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拥有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和产品,形成定位明确、多元并进、优势突出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     (三)自主开发、鼓励融合。支持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先进制造业自主开发或双方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四)规范程序、公开透明。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做到项目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     (五)政府引导、绩效优先。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产业。以绩效目标作为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预期效益。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大软件产业项目建设,并适当支持与软件业相结合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基于我省传统制造业的嵌入式软件、大型行业应用软件,对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软件创新,基于网络服务的软件开发和应用,面向行业应用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以及数字化3C、行业应用电子产品和系统、新型元器件等集成电路产品。     (二)支持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在产品生产中自主开发或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重点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     (四)优先鼓励和支持省内生产性企业采购本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实现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     (五)支持实用软件人才的培训。     (六)适当支持与软件业相结合的城市信息化、农村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等重大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带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七)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按因素法补助、定量考核后“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获得批准的申报项目。 对软件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在产品生产中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根据申报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业化前景、产品投资额以及近年来企业销售和增长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对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以及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根据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品适用度、项目投资额以及产品投入使用后企业销售和增长情况等因素,结合合作开发协议,分别给予软件开发企业和制造企业一定补助。     对省内生产性企业优先采购本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实现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根据所采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企业的促进作用以及采购金额等,经考核后给予“以奖代补”。     对实用软件人才的培训,根据参训人数、专训人员合格率以及劳动合同签约率等,经考核后给予“以奖代补”。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和软件业有关规划以及当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当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初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     符合引导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和江苏范围内的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各市、县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补助项目的技木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风险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选择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并提出补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形成的会办意见通过联合行文报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再联合行文,下达支持项目,拨付支持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考评由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考评办法(办法另行下达),制订考评指标体系,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考评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在项目绩效考评基础上,全面总结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向省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和总结报告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的依据。对当年引导资金结余将予以收回并重帮安排。 第五章 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指标后,必须在1个月内下达和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到期未能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的,需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原因。否则,省财政厅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4]93号)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 【市级】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无锡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无锡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 一、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科技、人才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区三核多特”(“一区”指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三核”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多特”指辐射到的各市(县)区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示范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一批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2%,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人才总量突破165万人,建成3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科技服务平台、5个国内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三)聚焦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依据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无锡实际,适当调整规划空间布局,突出重点,明确定位。     无锡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为主线,争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推动太湖国际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教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形成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设东大无锡专用集成电路研究所、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实施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与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物联网、集成电路和生命健康三个创新产业集群总规模超2000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8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以上,高层次人才数达到4万人。     江阴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引领、以高端制造为基础、以优秀人才为支撑,成为创新辐射带动的主引擎。以滨江科技城为创新核心区,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及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到2017年,建设特钢新材料及金属制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封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三个500亿级产业集群,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超过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件,高层次人才数突破1万人。     宜兴环科园的总体定位: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特色引领、资源再造,积极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主动参与我国环保政策修订、产业标准制定和市场秩序构建。从“环保资源整合者、新兴产业集聚者、生态经济创造者、低碳新城引领者”四大维度进行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高端装备及系统集成中心、中国环保科技产业及专业论坛中心、宁杭经济带第三增长极和低碳科技新城区。到2017年,环保技工贸总收入近千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0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家,高层次人才数达到1万人。(牵头单位: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宜兴环科园;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园区。以“一区三核多特”为重点,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园区内外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以及省级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园区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加快形成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争创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构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高地。(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增强其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锡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外企建设研发中心,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集群。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重点发展物联网、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等产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活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计划,积极实施“互联网+”计划,加快制造业的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冶金、纺织等优势产业,实现提质增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等手段,使传统产业走向价值链的高端。支持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强化自主技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推动优势制造业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采用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速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无锡集聚,加快推进建设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水污染控制研究所等外地高校院所在无锡建立的研究机构。充分挖掘在锡的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创新潜力,形成无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带,加快其技术成果在无锡转化。面向国际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物联网与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部署建设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科技设施,积极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生物疫苗及检测诊断公共服务平台、宜兴环境医院等重大科技平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更加积极地吸纳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创新资源要素跨境流动,形成深度整合的开放创新格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的交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深化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合作,实现境外创新成果长期稳定向无锡企业扩散。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健全国际科技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是收购国外的研发机构,实现设计、研发的国际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九)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到2017年,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12万人,海外归国人才达1.2万人。加快集聚高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无锡的职业教育优势,加大产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力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作用,推进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创新人才。完善科技人才集聚与保障体系,推动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投标、中小企业投融资等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物权、债权、收益权、不良金融资产、公共资源、专项采购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区域性要素市场,积极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力争在2017年实现交易量突破150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国联集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在无锡全面落实中关村6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股份转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重点是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及有条件的单位成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研究所,对于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的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的相关政策。     在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推广实施中关村“新四条”先行先试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工商局、江南大学、在锡科研院所)     (十二)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进无锡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一区”内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全面试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对“三核”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政策;在其它区选择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多特”)内的企业,进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的试点工作,因落实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一区三核多特”范围内,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着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深化“创投先行、信贷跟进、担保支持、上市助推、多种金融工具并举”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投机构和专业管理团队,探索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扩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发挥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专利保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推动科技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融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快更好地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配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各板块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各自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宣导窗口”。(牵头单位: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的考核考评机制。完善示范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内容,引导示范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强化各地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为市委选干部配班子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制定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办法,实施重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能力建设和“太湖人才”五类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发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比重。强化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绩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为主,发展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探索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着力形成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导向,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 【区级】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及周边地区情况,现就鼓励扶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总部经济类 1、区内外上市公司或500强企业在高新区新建总部办公楼,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使用率达70%、自持率达20%,且入驻企业均在高新区注册运营的,三年内一次性给予上市公司100万元/万平方米的奖励。 2、对总投资超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研发测试总部,在享受上述新建办公楼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的创新型产业装备专项补贴。 3、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总部服务平台落户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奖励,同时前三年分别给予日常运行费用补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于新引进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主体税种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类 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已在市上市办备案登记),通过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起,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前三年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后两年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三)金融保险类 对于新引进的证券、保险、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保险类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前三年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两年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四)电子商务类 1、在高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购房房价给予5%~10%的奖励;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2、对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成立专业管理团队、拥有知名电商培训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奖励2万元,引进一家独立电商平台企业奖励5万元。对培训电商从业人员给予每人50元的补助。 3、对国内十强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实际运营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给行业首创或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奖励100万元。工业企业在高新区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20%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投入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和后台运行软件费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 4、根据江阴高新区电商企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评审给予电子商务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电商企业参加专业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 5、落户首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一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列入省、无锡市建设试点名单的和在江阴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五)商贸流通业 1、对年地方财政贡献30-15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 2、对年地方财政贡献150-3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5%进行奖励; 3、对年地方财政贡献300-6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90%进行奖励; 4、对年地方财政贡献6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95%进行奖励。 以上地方财政贡献的来源主要指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四类。 (六)交通运输业 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值税按结余部分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 (七)其他服务业 对于信息、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其他服务业,参照商贸流通业给予奖励。 二、适用范围 新引进且在高新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服务业企业。 三、操作程序 1、企业与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协议,确保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 2、企业次年年初提出上一年的奖励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票复印件等相应资料,经高新区相关部门初审后,由高新区财政局复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说明 1、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履行协议较好且发展后劲较大的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商同意后可续签。 2、本意见实施前已引进的服务业企业还在政策享受期限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3、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间,若国家和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