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 【市级】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无锡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无锡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 一、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科技、人才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区三核多特”(“一区”指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三核”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多特”指辐射到的各市(县)区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示范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一批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2%,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人才总量突破165万人,建成3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科技服务平台、5个国内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三)聚焦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依据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无锡实际,适当调整规划空间布局,突出重点,明确定位。     无锡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为主线,争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推动太湖国际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教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形成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设东大无锡专用集成电路研究所、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实施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与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物联网、集成电路和生命健康三个创新产业集群总规模超2000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8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以上,高层次人才数达到4万人。     江阴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引领、以高端制造为基础、以优秀人才为支撑,成为创新辐射带动的主引擎。以滨江科技城为创新核心区,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及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到2017年,建设特钢新材料及金属制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封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三个500亿级产业集群,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超过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件,高层次人才数突破1万人。     宜兴环科园的总体定位: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特色引领、资源再造,积极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主动参与我国环保政策修订、产业标准制定和市场秩序构建。从“环保资源整合者、新兴产业集聚者、生态经济创造者、低碳新城引领者”四大维度进行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高端装备及系统集成中心、中国环保科技产业及专业论坛中心、宁杭经济带第三增长极和低碳科技新城区。到2017年,环保技工贸总收入近千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0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家,高层次人才数达到1万人。(牵头单位: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宜兴环科园;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园区。以“一区三核多特”为重点,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园区内外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以及省级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园区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加快形成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争创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构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高地。(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增强其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锡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外企建设研发中心,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集群。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重点发展物联网、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等产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活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计划,积极实施“互联网+”计划,加快制造业的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冶金、纺织等优势产业,实现提质增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等手段,使传统产业走向价值链的高端。支持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强化自主技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推动优势制造业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采用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速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无锡集聚,加快推进建设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水污染控制研究所等外地高校院所在无锡建立的研究机构。充分挖掘在锡的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创新潜力,形成无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带,加快其技术成果在无锡转化。面向国际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物联网与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部署建设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科技设施,积极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生物疫苗及检测诊断公共服务平台、宜兴环境医院等重大科技平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更加积极地吸纳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创新资源要素跨境流动,形成深度整合的开放创新格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的交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深化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合作,实现境外创新成果长期稳定向无锡企业扩散。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健全国际科技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是收购国外的研发机构,实现设计、研发的国际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九)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到2017年,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12万人,海外归国人才达1.2万人。加快集聚高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无锡的职业教育优势,加大产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力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作用,推进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创新人才。完善科技人才集聚与保障体系,推动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投标、中小企业投融资等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物权、债权、收益权、不良金融资产、公共资源、专项采购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区域性要素市场,积极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力争在2017年实现交易量突破150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国联集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在无锡全面落实中关村6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股份转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重点是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及有条件的单位成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研究所,对于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的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的相关政策。     在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推广实施中关村“新四条”先行先试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工商局、江南大学、在锡科研院所)     (十二)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进无锡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一区”内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全面试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对“三核”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政策;在其它区选择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多特”)内的企业,进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的试点工作,因落实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一区三核多特”范围内,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着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深化“创投先行、信贷跟进、担保支持、上市助推、多种金融工具并举”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投机构和专业管理团队,探索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扩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发挥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专利保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推动科技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融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快更好地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配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各板块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各自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宣导窗口”。(牵头单位: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的考核考评机制。完善示范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内容,引导示范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强化各地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为市委选干部配班子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制定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办法,实施重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能力建设和“太湖人才”五类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发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比重。强化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绩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为主,发展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探索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着力形成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导向,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 【区级】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阴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聚力创新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澄高管〔2017〕29 号)第二条第九点规定,设立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培育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围绕高新区建设“1555”产业集群的发展目标,支持以下创新型产业领域的重点培育计划项目:     1、特钢及金属新材料产业:高品质特殊钢,绿色化与智能化钢铁制造流程,高性能交通与建筑用钢,大规格高性能轻合金材料及特钢制品等相关领域。     2、微电子及集成电路产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集成电路测试,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和制造,集成电路相关材料制备等相关领域。     3、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产业: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现代中药研制;蛋白质类创新药、医用新材料、体外诊断试剂、抗体药物等创新药物研制;影像诊断设备、骨科及植入性医疗器械、口腔科产品、医用耗材、生物活性添加剂、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     4、机械智能制造产业:智能化高档数控系统;高端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效高可靠、柔性化自动生产线;智能化产品设计、工业物联网、智能工控系统、3D 打印设备;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仪表、智能硬件、无人机等相关领域。 (二)支持对象     依法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其中生物医药类企业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2、申请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建有研发机构。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项目实施期间,新增项目累计投入 300 万元以上,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一)《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三)上级部门已立项的项目,不可以再申报本级项目;有未结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同一年度的高新区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目标要求,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项目要求。     (二)项目申报及受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受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高新区科技局。     (三)项目评审及确定。高新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验收。高新区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未提交报告说明情况,视作为验收不合格,取消一切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三)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八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高新区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九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共同做好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省级】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人才资源   第六章  投融资服务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国家高新区)。   第三条  示范区应当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充分发挥区域科教人才优势和开发开放优势,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区域创新一体化先行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推动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省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区内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金融发展和对国家高新区的奖励补助。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示范区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着力优化创新布局,加强创新资源整合集聚和开放共享,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城乡建设统筹机制,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   第八条  示范区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示范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示范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条  国家高新区应当围绕产业建设布局,根据创新资源分布状况设立创新核心区,集聚创新资源,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   第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示范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推动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资强度、地均产出效益、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三条  示范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示范区内的重大创新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示范区内统筹布局和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建立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动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示范区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十六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动力。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前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省级财政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研究开发平台建设任务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条  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其开展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   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内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示范区内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向示范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示范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在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品牌层次,扩大品牌影响,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际知名自主品牌。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   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引导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三十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按照前款规定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自主决定技术路线、经费支配、人员聘任、收益分配,建立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示范区内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非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公益性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示范区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可以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十七条  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应当注重考察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   示范区内创新能力强、人才密集度高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评聘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三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离岗创业,在示范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三年内可以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者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第四十二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投融资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或者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四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增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条  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与投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示范区内国有资本可以按照规定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创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信贷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支持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七条  鼓励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业务规模。   第四十八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在示范区内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进行科技金融合作,为示范区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重组。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条  示范区依法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航运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示范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   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在示范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或者许可实施境外先进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境外商标。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五十四条  示范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示范区内人民法院应当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示范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五十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技术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为技术信息检索与分析、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十六条  国家高新区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的经济管理等权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下放或者委托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优惠政策等信息。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务和公共服务,实现创新创业办事不出高新区。   第五十八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规定。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适用需要在示范区作出调整的,由省、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主创新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技术创新质量和效益、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参与国际竞争、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示范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经国家同意划入示范区的其他科技园区,适用本条例。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示范区外的科技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区级】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战略,加快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奋力打造“高新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示范区、美丽和谐幸福区”,根据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关于优化完善产业强市政策的意见》(澄委办〔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1.鼓励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有利于迅速带动和形成特钢及金属制品、微电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机械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四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项目补助。 2.鼓励主导产业技术改造 对列入无锡或江阴市政策支持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装备补助。 3.鼓励前瞻性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对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发展的纳米材料、石墨烯、未来网络、北斗应用、高端软件、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有利于带动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项目补助。 二、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4.支持企业加速智能化改造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40%的配套补助。 (2)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经认定为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1的配套补助。 (3)对当年获评国家智能工厂或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5.支持企业加快两化融合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两化融合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40%的配套补助;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补助。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贯标、贯标试点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获得无锡市级、江阴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贯标、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转投智能装备生产 (1)对转投智能装备生产的企业项目,在享受项目补助的基础上,经认定,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研发生产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3D打印)、自动化成套生产线(自动化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精密智能仪器仪表或以上设备核心关键零部件的企业,经认定为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转型优化发展 7.提高企业产出贡献 对在高新区年地方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超历史峰值2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高新区年地方贡献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1的配套补助;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批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省经信委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补助1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4)对当年获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获得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级、省级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9.加强标准化建设 (1)对当年在标准组织中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会、工作组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作为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际标准10万元/只,国家标准5万元/只,行业标准3万元/只。 10.提升质量水平 (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江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获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荣誉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获评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推进品牌建设 对当年获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评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1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当年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评无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快国际化步伐 (1)对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参加上级组织或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经备案,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 (2)对出口额超去年同期400万美元不满8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口额超去年同期500万美元不满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出口额超去年同期800万美元以上和进口额超去年同期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江阴市外贸政策。 14.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1)对列入主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进入上市辅导、上报申报材料、挂牌交易四个阶段,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步兑现3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企业境外上市参照本条款执行。 (2)对列入新三板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按照企业改制结束、上报新三板申请材料和挂牌交易三个阶段,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步兑现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 15.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获评“全球卓越绩效奖”、“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等重大荣誉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单个企业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四、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16.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环保投入 (1)对当年安全设备投入额100万元以上的非安全服务类企业,按照实际装备投入金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条款的不重复补助。 (2)对项目纳入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并于当年取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奖补的企业,在省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条款的不重复补助。 17.鼓励企业安全环保托管 对当年依托中标中介机构实施安全环保托管的企业,按托管合同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18.鼓励企业安全环保创建 (1)对当年获评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无锡市级以上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环境友好、绿色工厂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鼓励企业推进节能降耗 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 20.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整治 对市政府“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关停的化工生产企业,符合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意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涉及无锡市或江阴市配套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