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 【市级】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无锡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无锡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 一、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科技、人才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区三核多特”(“一区”指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三核”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多特”指辐射到的各市(县)区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示范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一批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2%,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人才总量突破165万人,建成3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科技服务平台、5个国内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三)聚焦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依据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无锡实际,适当调整规划空间布局,突出重点,明确定位。     无锡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为主线,争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推动太湖国际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教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形成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设东大无锡专用集成电路研究所、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实施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与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物联网、集成电路和生命健康三个创新产业集群总规模超2000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8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以上,高层次人才数达到4万人。     江阴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引领、以高端制造为基础、以优秀人才为支撑,成为创新辐射带动的主引擎。以滨江科技城为创新核心区,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及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到2017年,建设特钢新材料及金属制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封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三个500亿级产业集群,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超过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件,高层次人才数突破1万人。     宜兴环科园的总体定位: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特色引领、资源再造,积极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主动参与我国环保政策修订、产业标准制定和市场秩序构建。从“环保资源整合者、新兴产业集聚者、生态经济创造者、低碳新城引领者”四大维度进行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高端装备及系统集成中心、中国环保科技产业及专业论坛中心、宁杭经济带第三增长极和低碳科技新城区。到2017年,环保技工贸总收入近千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0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家,高层次人才数达到1万人。(牵头单位: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宜兴环科园;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园区。以“一区三核多特”为重点,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园区内外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以及省级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园区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加快形成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争创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构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高地。(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增强其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锡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外企建设研发中心,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集群。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重点发展物联网、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等产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活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计划,积极实施“互联网+”计划,加快制造业的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冶金、纺织等优势产业,实现提质增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等手段,使传统产业走向价值链的高端。支持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强化自主技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推动优势制造业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采用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速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无锡集聚,加快推进建设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水污染控制研究所等外地高校院所在无锡建立的研究机构。充分挖掘在锡的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创新潜力,形成无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带,加快其技术成果在无锡转化。面向国际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物联网与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部署建设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科技设施,积极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生物疫苗及检测诊断公共服务平台、宜兴环境医院等重大科技平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更加积极地吸纳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创新资源要素跨境流动,形成深度整合的开放创新格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的交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深化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合作,实现境外创新成果长期稳定向无锡企业扩散。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健全国际科技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是收购国外的研发机构,实现设计、研发的国际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九)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到2017年,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12万人,海外归国人才达1.2万人。加快集聚高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无锡的职业教育优势,加大产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力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作用,推进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创新人才。完善科技人才集聚与保障体系,推动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投标、中小企业投融资等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物权、债权、收益权、不良金融资产、公共资源、专项采购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区域性要素市场,积极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力争在2017年实现交易量突破150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国联集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在无锡全面落实中关村6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股份转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重点是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及有条件的单位成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研究所,对于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的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的相关政策。     在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推广实施中关村“新四条”先行先试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工商局、江南大学、在锡科研院所)     (十二)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进无锡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一区”内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全面试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对“三核”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政策;在其它区选择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多特”)内的企业,进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的试点工作,因落实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一区三核多特”范围内,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着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深化“创投先行、信贷跟进、担保支持、上市助推、多种金融工具并举”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投机构和专业管理团队,探索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扩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发挥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专利保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推动科技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融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快更好地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配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各板块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各自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宣导窗口”。(牵头单位: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的考核考评机制。完善示范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内容,引导示范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强化各地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为市委选干部配班子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制定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办法,实施重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能力建设和“太湖人才”五类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发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比重。强化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绩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为主,发展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探索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着力形成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导向,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 【省级】关于实施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意见

    苏组通〔2010〕79号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造就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科技企业家为重点,全面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为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培育建成一支1000名左右规模的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队伍。通过他们的带领,到2015年,推动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新增上市企业50家,新增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创新型龙头企业100家。    三、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我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选拔在我省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家。 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信守社会公德,个人信用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2、入选省“双创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或所在企业2004年以来累计获得100万元以上人才和科技项目经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创(领)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拥有授权的有效专利或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研发人员较多,研发投入较大,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培育措施    1、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选送一批培育对象到国内名牌大学、培训基地或赴海外研修、参加EMBA学位班学习,组织培育对象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他们开拓视野、更新理念,着力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素质。    2、加强科技扶持。把培育对象的培养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结合起来,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培养期内,为不低于50%的培育对象累计提供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或人才项目经费。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3、强化金融支持。加快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积极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提供科技担保、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扩大省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通过规范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4、促进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培育对象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优先选聘培育对象到省内高校担任产业教授。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向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集聚,促进以培育对象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    5、帮助开拓市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招投标。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认证。加大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6、提供良好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培育对象所在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企业更广泛地争取创新资源。建立导师制,指导和帮助海归型科技企业家尽快适应国情省情、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负责对培育工程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政策的配套衔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支持合力。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管理服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培育工程取得实效。    2、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周期为5年,从2011年起,确定首批培育对象,并逐年增补。培育对象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颁发证书。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应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定为培育对象后的第三年,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培育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根据考核意见对培育对象进行适当调整。培育期满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育。    3、落实经费保障。设立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培育工程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育对象的快速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营造浓厚氛围。大力宣传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典型和重大成果。开展“江苏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活动,表彰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显著贡献的培育对象,为培育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 【省级】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苏经贸科技〔200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对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亿元以上。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 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4、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省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6、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省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数据核查。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贸委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省经贸委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95F4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经贸委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贸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在公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江苏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 【省级】《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

    苏科技(2001)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设立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力度,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通过紧密配合和集成实施我省各类科技计划,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和市场,最大限度地学习、引进国际上最新知识、领先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我省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化,以实现我省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计划是我省科技发展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支持各类科技计划在实施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逐步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的一项专项性计划。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与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紧密衔接所开展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和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本计划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指南和项目征集通知,指导申报。凡省内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科研水平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且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选题领域和合作项目类型。 2、必须有海外合作伙伴,有较强的技术或经济实力。 3、经费预算合理,来源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配套资金投入,或其它渠道经费支持。 第八条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表。部属高校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申请的项目,由省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部属科研机构、其它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申报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项目经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和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所有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并征求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并形成书面咨询意见。本计划项目主要采用会议咨询或通讯咨询方式。 第十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计划重点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立项方案经规定程序审定后,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各主管部门务必对《合同》各项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并作为保证方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了解合作项目进展,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提交本部门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费一次核拨。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消,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滚动实施的原因,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跟踪、管理有力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下年度对其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省辖市科委或省有关厅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提出总结申请并说明情况,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计划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参与合作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来访所需的旅费和生活费用,部分中方主要研究人员参加与项目有关合作活动的出访旅费。但不提供项目研究经费和购置设备等直接研究费用。不资助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进修、一般性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只对立项的国际合作项目提供部分资助,非全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作约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验收前,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明细表,承担单位帐上应保存经费支出原始报销单据备查。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实施期内,本管理办法将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省级】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8〕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增量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产学研资金使用遵循着眼长远、注重前端、应用导向、定向组织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金融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重大项目确定和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管理方式,按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执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产学研资金的实施管理,共同拟定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产学研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产学研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产学研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第七条 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二)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四)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五)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六)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第八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一)拨款。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二)补贴。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三)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产学研资金年度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科技厅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的前瞻部署与定向组织,编制发布《关于组织推荐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二)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三)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负责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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