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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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 【国家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范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经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 【市级】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无锡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无锡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 一、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动区域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科技、人才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区三核多特”(“一区”指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三核”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多特”指辐射到的各市(县)区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示范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创新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一批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2%,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人才总量突破165万人,建成3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科技服务平台、5个国内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三)聚焦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依据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无锡实际,适当调整规划空间布局,突出重点,明确定位。     无锡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为主线,争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推动太湖国际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教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形成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设东大无锡专用集成电路研究所、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实施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与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物联网、集成电路和生命健康三个创新产业集群总规模超2000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8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以上,高层次人才数达到4万人。     江阴高新区的总体定位: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引领、以高端制造为基础、以优秀人才为支撑,成为创新辐射带动的主引擎。以滨江科技城为创新核心区,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及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到2017年,建设特钢新材料及金属制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封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三个500亿级产业集群,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超过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2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0件,高层次人才数突破1万人。     宜兴环科园的总体定位:坚持创新驱动、全球链接、特色引领、资源再造,积极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主动参与我国环保政策修订、产业标准制定和市场秩序构建。从“环保资源整合者、新兴产业集聚者、生态经济创造者、低碳新城引领者”四大维度进行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高端装备及系统集成中心、中国环保科技产业及专业论坛中心、宁杭经济带第三增长极和低碳科技新城区。到2017年,环保技工贸总收入近千亿,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0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家,高层次人才数达到1万人。(牵头单位: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宜兴环科园;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园区。以“一区三核多特”为重点,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园区内外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以及省级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等园区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加快形成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争创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构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高地。(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增强其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锡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外企建设研发中心,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集群。推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重点发展物联网、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等产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活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接“中国制造2025”计划,积极实施“互联网+”计划,加快制造业的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冶金、纺织等优势产业,实现提质增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等手段,使传统产业走向价值链的高端。支持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强化自主技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推动优势制造业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采用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速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无锡集聚,加快推进建设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水污染控制研究所等外地高校院所在无锡建立的研究机构。充分挖掘在锡的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创新潜力,形成无锡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带,加快其技术成果在无锡转化。面向国际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物联网与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微电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部署建设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科技设施,积极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生物疫苗及检测诊断公共服务平台、宜兴环境医院等重大科技平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更加积极地吸纳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创新资源要素跨境流动,形成深度整合的开放创新格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的交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深化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合作,实现境外创新成果长期稳定向无锡企业扩散。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健全国际科技交流机制,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是收购国外的研发机构,实现设计、研发的国际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九)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到2017年,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12万人,海外归国人才达1.2万人。加快集聚高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无锡的职业教育优势,加大产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力度,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作用,推进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创新人才。完善科技人才集聚与保障体系,推动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投标、中小企业投融资等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物权、债权、收益权、不良金融资产、公共资源、专项采购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区域性要素市场,积极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力争在2017年实现交易量突破150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国联集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在无锡全面落实中关村6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股份转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重点是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及有条件的单位成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研究所,对于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的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的相关政策。     在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推广实施中关村“新四条”先行先试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工商局、江南大学、在锡科研院所)     (十二)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进无锡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一区”内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全面试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对“三核”按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政策;在其它区选择的特色高科技产业园区(“多特”)内的企业,进行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的试点工作,因落实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科技局、信电局)     (十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一区三核多特”范围内,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着力发展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深化“创投先行、信贷跟进、担保支持、上市助推、多种金融工具并举”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创投机构和专业管理团队,探索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风险容忍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扩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发挥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专利保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推动科技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新三板”等融资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快更好地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配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各板块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各自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服务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宣导窗口”。(牵头单位: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的考核考评机制。完善示范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内容,引导示范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强化各地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为市委选干部配班子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制定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办法,实施重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能力建设和“太湖人才”五类科技计划。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发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比重。强化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绩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以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为主,发展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明显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探索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探索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着力形成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导向,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 【区级】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阴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聚力创新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澄高管〔2017〕29 号)第二条第九点规定,设立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培育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围绕高新区建设“1555”产业集群的发展目标,支持以下创新型产业领域的重点培育计划项目:     1、特钢及金属新材料产业:高品质特殊钢,绿色化与智能化钢铁制造流程,高性能交通与建筑用钢,大规格高性能轻合金材料及特钢制品等相关领域。     2、微电子及集成电路产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集成电路测试,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和制造,集成电路相关材料制备等相关领域。     3、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产业: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现代中药研制;蛋白质类创新药、医用新材料、体外诊断试剂、抗体药物等创新药物研制;影像诊断设备、骨科及植入性医疗器械、口腔科产品、医用耗材、生物活性添加剂、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     4、机械智能制造产业:智能化高档数控系统;高端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效高可靠、柔性化自动生产线;智能化产品设计、工业物联网、智能工控系统、3D 打印设备;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仪表、智能硬件、无人机等相关领域。 (二)支持对象     依法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其中生物医药类企业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2、申请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建有研发机构。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项目实施期间,新增项目累计投入 300 万元以上,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一)《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三)上级部门已立项的项目,不可以再申报本级项目;有未结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同一年度的高新区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目标要求,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项目要求。     (二)项目申报及受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受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高新区科技局。     (三)项目评审及确定。高新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验收。高新区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未提交报告说明情况,视作为验收不合格,取消一切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三)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八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高新区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九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共同做好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区级】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战略,加快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奋力打造“高新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示范区、美丽和谐幸福区”,根据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16〕13号)、《关于优化完善产业强市政策的意见》(澄委办〔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1.鼓励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有利于迅速带动和形成特钢及金属制品、微电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机械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四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项目补助。 2.鼓励主导产业技术改造 对列入无锡或江阴市政策支持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装备补助。 3.鼓励前瞻性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对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发展的纳米材料、石墨烯、未来网络、北斗应用、高端软件、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有利于带动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在无锡或江阴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项目补助。 二、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4.支持企业加速智能化改造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40%的配套补助。 (2)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经认定为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1的配套补助。 (3)对当年获评国家智能工厂或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5.支持企业加快两化融合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两化融合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40%的配套补助;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补助。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贯标、贯标试点的企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获得无锡市级、江阴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贯标、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转投智能装备生产 (1)对转投智能装备生产的企业项目,在享受项目补助的基础上,经认定,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备及软件技术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研发生产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3D打印)、自动化成套生产线(自动化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精密智能仪器仪表或以上设备核心关键零部件的企业,经认定为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转型优化发展 7.提高企业产出贡献 对在高新区年地方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超历史峰值2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高新区年地方贡献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1的配套补助;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批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省经信委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补助1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4)对当年获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获得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级、省级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9.加强标准化建设 (1)对当年在标准组织中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会、工作组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作为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际标准10万元/只,国家标准5万元/只,行业标准3万元/只。 10.提升质量水平 (1)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江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获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荣誉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获评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推进品牌建设 对当年获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评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1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当年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当年获评无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快国际化步伐 (1)对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参加上级组织或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经备案,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 (2)对出口额超去年同期400万美元不满8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口额超去年同期500万美元不满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出口额超去年同期800万美元以上和进口额超去年同期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江阴市外贸政策。 14.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1)对列入主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进入上市辅导、上报申报材料、挂牌交易四个阶段,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步兑现3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企业境外上市参照本条款执行。 (2)对列入新三板上市计划的重点后备企业,按照企业改制结束、上报新三板申请材料和挂牌交易三个阶段,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步兑现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 15.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获评“全球卓越绩效奖”、“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等重大荣誉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当年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当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单个企业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四、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16.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环保投入 (1)对当年安全设备投入额100万元以上的非安全服务类企业,按照实际装备投入金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条款的不重复补助。 (2)对项目纳入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并于当年取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奖补的企业,在省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条款的不重复补助。 17.鼓励企业安全环保托管 对当年依托中标中介机构实施安全环保托管的企业,按托管合同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18.鼓励企业安全环保创建 (1)对当年获评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无锡市级以上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环境友好、绿色工厂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鼓励企业推进节能降耗 对列入市政策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 20.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整治 对市政府“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关停的化工生产企业,符合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意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涉及无锡市或江阴市配套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