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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6-07 15:37|阅读:864次
关于印发《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级别:区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区级
支持方式: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各开发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工)委,市机关各部门, 市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6月5日

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高端人才引育体系,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江阴市《关于聚力创新实施“暨阳英才计划”的意见》(澄委发 〔2017〕13号)、《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8〕130号)和《无锡市企业院士工作站实施细则》(锡人领〔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旨在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国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 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博士生、研究生培养基地, 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无锡市级、江苏省级院士工作站按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权限和职责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条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线市属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建 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评审和动态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批准认定。

        第七条   设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认定工作常年开展。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所在企业必须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 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院士签订合约两年以上,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1名院士只能与一个单位签约建站,在江阴市范围内不得重复建站;

        (五)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   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建站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申报书》(附件1,一式三份)。

        (二)各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三)由市科技局评审,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和授牌。

        第十一条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 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承担单位必须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企业技术成果需求以及经费资助计划等。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分期给予共3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四条   评价

        (一)对我市已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实行一年期项目结题评价管理。自建站之日起满一年时间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结题评价。

        (二)院士工作站结题验收承担单位需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院士工作站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院士工作站评价主要依据《江阴市院士工作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附件2)。

        (四)当地主管部门对院士工作站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五)市科技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

        (六)评价结果确定。市科技局对经审核后的数据按照《江阴市院士工作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确定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结题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后续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如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是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的,撤销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当地主管部门,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文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提交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 院士工作站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院士工作站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 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九条   对在院士工作站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院士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无锡市、江苏省院士工作站。

        第二十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3年后,仍与院士合作紧密、 运行良好的,可参与院士工作站的定期检查评估,经评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院士工作站资格:评价不合格;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执行,原《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澄科人领〔2014〕7号)即行废止。

        附件:1. 江阴市院士工作站申报书

            2.江阴市院士工作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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