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高新产业集聚区 创新驱动示范区 美丽和谐幸福区
发布:2018-11-01 15:32|阅读:1643次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若干政策措施
级别: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市级
支持方式: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着力破解影响科技创新创业的短板和弱项,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创新成果和产业发展紧密融合,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建设国内一流的国家创新型县(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力度。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江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对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建立雏鹰、瞪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到2022年,力争培育雏鹰企业600家、瞪羚企业200家、准独角兽企业30家。大力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列入我市培育库并首次入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和产出贡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补助。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作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

二、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

        3.聚焦产业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瞄准建立自主可控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目标,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支持力度。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在战略新材料、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电网、节能环保、航空航天、船舶及海工装备、高档服装及高性能纤维、智能交通及关键零部件等我市鼓励的前瞻性产业领域,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现代农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和集成应用示范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4.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资助最高3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发生的经费按2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50万元;对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对技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年度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5.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聚焦我市产业发展战略方向,按照需求导向、总量控制原则,积极构建开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的创新研发平台,弥补空白,补齐短板,降低全市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积极引进国家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著名科学家团队,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在我市合作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产业孵化,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大力鼓励开发区、镇(街道)、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顶尖人才团队等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机构所在镇街园区实际补助该机构建设经费的20%,给予该机构最高1亿元的运行经费后补助支持;积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鼓励研发机构持续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对已建成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择优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给予最高20%的奖补,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6.支持公共创新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基地、创新型乡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星创天地、科技服务超市、众创空间、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建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新建的江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服务超市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孵化器,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按照国家、省、无锡市的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共建专业实验室等各类合作平台或技术研究机构,根据其运行绩效给予适当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层次。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当年新获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最高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诺贝尔奖得主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00万元、3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最高给予省级50万元、无锡市级20万元、江阴市级30万元的支持;对新建立省研究生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当年专业技术领域研发用的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最高按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四、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8.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版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合作,构建开放式创新格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团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园区在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或海外引才服务站等,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补助。对企业与海外重点国别、重点机构开展产业技术联合研发,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澄注册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等业务有明显成效的或我市企业在境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9.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合作交流活动。支持我市相关企业、单位在澄申报举办符合江阴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创新创业大赛、创意设计等创新品牌活动,给予举办单位按认定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高新技术、智能产业、科技人才等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最高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人员费的50%予以补助,最高10万元。

五、健全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10.健全科技贷款体系。建立“澄科贷”“锡科贷”“苏科贷”三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体系,其中,“澄科贷”70%的风险补偿资金由我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最高不超过350万元;“锡科贷”80%的风险补偿资金由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承担,最高不超过800万;“苏科贷”90%的风险补偿资金按上级政策执行。

        11.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科技保险、科技担保体系,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其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50%,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分担企业科技创新风险。

        12.支持融资担保企业发展。对具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担保机构,年末对担保业绩达到目标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设立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

六、营造优良科技创新生态

        13.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积极扶持科技综合服务业发展,鼓励以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等形式,引进国内外品牌机构等优质资源,搭建面向全市企业的科技综合服务公共平台,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对平台建设按照“一事一议”予以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事务。对开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2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对列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进行配套补助。

        14.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全市年销售5亿元以下的当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新增情况,给予5%-10%的后补助。在试行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研发准备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全市科技型企业。加强对镇街园区的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将科技投入、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产值、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引进等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关于市县财政投入的相关规定,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对我市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政府间合作项目,对地方政府共建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按照比例落实兑现。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行“企业首席科技官”制度,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与国内外政府、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对“企业首席科技官”的业务培训、考核导向和动态评估体系,形成企业创新的“领头雁”群效应。

        15.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完善多方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法治化的创新环境。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开展集成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防御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

        16.加大科技创新典型激励。对当年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级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荣获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级最高20万元和无锡市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措施按要求上报无锡市委、市政府备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文件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