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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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1-18 10:50|阅读:742次
印发《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级别:区级状态: 有效
分类:企业创新,区级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阴高新区科技局

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江阴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关于促进高新区科技创新  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澄高管〔2021〕16号)要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发放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江阴高新区管理范围内注册,税收属地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券资金由江阴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补助区内企业在技术、产品等优化提升过程中,向高新区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认证评估等科技服务时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以及在由高新区设立的异地孵化器内进行研发孵化时产生的房租等费用。

        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以及非科技创新类服务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六条  设立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备案库,对区内外具有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认证评估等资质功能的服务机构进行备案,服务机构需登录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网站,在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内填写服务机构备案表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库由江阴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管理,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半年公示一次。

第三章  申请与兑付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创新创业活动一经发生,企业即可申请创新券补助。创新券常年申报,原则半年集中兑付一次。

        第八条  企业登录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网站,在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内填报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服务合同、结论报告、创新证明、建设协议、研发费辅助账、发票及收付款凭证、信用报告等依据。

        第九条  江阴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江阴高新区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及额度,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规定程序拨付创新券补助。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科技服务补助的,按实际支付服务金额的25%给予补助;申请异地孵化器房租补贴的,根据与异地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按每年房租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三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含省创新券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创新券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理使用创新券补助,并自觉接受江阴高新区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创新券申请、兑付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该企业列入江阴高新区失信黑名单,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阴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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