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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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5-04 19:09|阅读:758次
江阴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级别:区级状态: 有效
分类:企业创新,区级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阴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江阴高新区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澄高管〔2017〕29 号)第一条第四点规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属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估、公平公正、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依据高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项目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的新产品研制、开发与产业化。重点支持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和鼓励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须是近三年注册(生物医药类企业放宽至五年)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 30 万元;职工总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及年营业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30% 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不超过 65%;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一)《江阴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投入预算、申请经费额度,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以及项目执行期末要达到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1 年。

    (二)产品测试报告、专利证书、检索查新报告复印件等其他项目相关的附件(根据需要提供)。

    (三)上级部门已立项的项目,不可以再申报本级项目;有未结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个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同一年度的高新区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高新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受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高新区科技局。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申请者及合作方的资格与信誉度;

    (2)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3)项目内容形式审查,包括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的可行性、申请单位或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经费重点支持方向等要求。

    (4)申请者如有申报项目相关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可予以优先支持。

    (5)申请者如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研发(需提供双方签章的合作协议),可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高新区科技局汇总申报项目初审意见后,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核查意见或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高新区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局拟立项项目及经费资助安排计划方案。


    第十条 高新区科技局讨论审定形成拟立项项目及经费资助安排计划方案,经财政局核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高新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按科技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同时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阴高新区科技项目经费合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高新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三)高新区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 1 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任务完成后 1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未提交报告说明情况,视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取消一切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高新区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共同做好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当年度列入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的项目,在园区注册落户后优先给予列项支持。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