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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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5-04 19:04|阅读:6749次
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级别:区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区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特钢及新材料,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产业
发文单位: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阴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聚力创新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澄高管〔2017〕29 号)第二条第九点规定,设立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培育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一)支持范围

    围绕高新区建设“1555”产业集群的发展目标,支持以下创新型产业领域的重点培育计划项目:

    1、特钢及金属新材料产业:高品质特殊钢,绿色化与智能化钢铁制造流程,高性能交通与建筑用钢,大规格高性能轻合金材料及特钢制品等相关领域。

    2、微电子及集成电路产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集成电路测试,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和制造,集成电路相关材料制备等相关领域。

    3、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产业: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现代中药研制;蛋白质类创新药、医用新材料、体外诊断试剂、抗体药物等创新药物研制;影像诊断设备、骨科及植入性医疗器械、口腔科产品、医用耗材、生物活性添加剂、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

    4、机械智能制造产业:智能化高档数控系统;高端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效高可靠、柔性化自动生产线;智能化产品设计、工业物联网、智能工控系统、3D 打印设备;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仪表、智能硬件、无人机等相关领域。

(二)支持对象

    依法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其中生物医药类企业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2、申请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建有研发机构。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项目实施期间,新增项目累计投入 300 万元以上,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一)《江阴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计划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三)上级部门已立项的项目,不可以再申报本级项目;有未结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同一年度的高新区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目标要求,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项目要求。

    (二)项目申报及受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受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至高新区科技局。

    (三)项目评审及确定。高新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跟踪管理。列入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与合同约定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由,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验收。高新区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书截止期前1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在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未提交报告说明情况,视作为验收不合格,取消一切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三)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八条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科技诚信数据库,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高新区及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九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共同做好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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