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阴高新区建设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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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宣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资质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受理引进计划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人事部门按照分工长年受理申报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向省外发布江苏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数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该类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 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省级】“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2013年度)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度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双创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主创业人才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新人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3.申报人应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创新创业。   4.创业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其他引进人才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5.申报企业应已参加社会保险。   6.引进的创新人才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   (二)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自主创业人才   (1)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应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3)创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4)创办的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企业原则上位于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载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2.企业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创办的;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办的;③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④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⑤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⑥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的;⑦民营科技企业;⑧市及县(市、区)引才计划资助过的企业;   (3)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创新人才,优先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   3.事业单位创新人才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   (1)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   (2)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在本领域最核心的刊物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   (3)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卫生创新人才   (1)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国外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取得国外医师执业资格;   (2)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3)主持承担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   (4)优先支持具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临床技术人才。   文化创新人才   (1)我省文化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   (2)在国内外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经营管理、文博、图书管理等门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正高级(国外可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不限);   (3)获得省级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项。    二、遴选程序   1.申报受理。自主创业人才和企业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各市人才办,重点学科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卫生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文化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委宣传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文化单位在报送前须经各市人才办审核同意。   获得过省“双创计划”资助的人才,在我省获得过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获得过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不得申报。 不得与本年度省“博士集聚计划”同时申报。   2.审查推荐。各市人才办和省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分配名额分级推荐(重点推荐比例不高于10%),同时报送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关于报送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推荐情况的函》。   3.评审遴选。省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经资格审核、基本条件评价(主要从地方或部门人才项目支持、个人投资、用人单位给予薪酬、是否全职、推荐等级等方面)、技术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   4.社会公示。拟资助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5.确定名单。发文确定资助对象。    三、支持政策   1.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已获得过“江苏特聘教授”或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将原资助金额补足至100万元或50万元。   2.优先推荐进入省“产业教授”、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省“333工程”和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资助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融资项目,享受我省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3.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2013年度省“双创计划”通过江苏人才工作网(http: // www.jsrcgz.gov.cn)进行申报。各类证书、证明、合同、报表等材料在网上申报时应提供原件的扫描文件或数码照片。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各市和省各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需提交《关于报送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推荐情况的函》和《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报省人才办。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其中自主创业人才填报A类申报书,企业创新人才填报B类申报书,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填报C类申报书。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所属权证明,在国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情况,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反映引进人才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代表性文化创新作品。   4.创新创业计划书。   5.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2012年财务报表、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申报单位为引进人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6.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企业注册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地方政府及所在创业载体对创业企业及人才给予场地、生活、资金等支持条件的批文及相关拨付凭据。企业创新人才需提供与引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使用协议书、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需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以及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质证明等。事业单位创新人才需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薪酬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市组织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市科技、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严格申报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3.加强工作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有关主管部门联系。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25-83309766。   省委组织部联系处室: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25-83392348;   省科技厅联系处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联系电话:025-83222067;   省人社厅联系处室: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236170;   省委宣传部联系处室:干部处,联系电话:025-88802731;   省教育厅联系处室:师资处,联系电话:025-83335368;   省卫生厅联系处室:人事处,联系电话:025-83620628。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2日

  • 【国家级】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26、加强协调。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留学人员资源,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各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领和推广作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专门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工作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上。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28、强化服务。各地区要将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纳入当地重点人才服务对象的范围,建立服务机制。要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明确专门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进一步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营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良好氛围。要通过完善留学人员创业信息库,增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机构的联络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为他们回国创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 【省级】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实现经济的率先复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重点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调整振兴步伐,不断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省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不分地区、不按部门、不按产业切块,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根据申报的项目及评审结果择优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主要是:     (一)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五)对全省产业升级有较大影响的兼并重组项目;     (六)采用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     对列入省重点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五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予以补贴。     第七条 单个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年度上缴税收苏南2000万元、苏中1200万元、苏北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长12%以上;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新设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第九条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     (一)体现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品牌化的发展要求;     (二)体现“做优、做强、做大”要求,对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近期能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提供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第一批),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第二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二)申报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的企业须提供上述期限内开具的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及兼并重组支付凭证;     (三)申请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补助的项目需附:     1、省相关部门出具的首台(套)证明材料;     2、买卖合同及购货发票。     (四)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五)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各市、县(含由县成建制改成的区,下同)及省级单位于7月10日前将第一批申报项目材料上报到省财政厅,第二批申报项目为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地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相关项目至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附政府意见)。     (二)省属企业项目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辖市本级项目申报数不超过15个,其中第一批不超过8个;各县(市)不超过6个,其中第一批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各地和省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全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级】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省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成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省科技厅将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4、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5、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的建设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作用发挥情况。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开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已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及能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六)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拥有可开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对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下达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设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可行性报告。     (二)省科技厅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四) 对论证或评估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项目,省科技厅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有产学研基础并以项目股份制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项目、各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中心项目、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农业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省科技厅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国家、省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工程中心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项目检查、评估,如发现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经审计后,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相应铭牌。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调出省拨经费购置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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