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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苏政发[2011]87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江苏工作、创业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居住地、工作单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签发日期和随行家属等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可续办。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在国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每年在本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经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直接领取《居住证》。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及其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长期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居住地住所证明;        (七)有效健康状况证明。        领取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通知所在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外(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办理续办手续。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可享受下列政策待遇和便利服务:        (一)属于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二)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由事业单位聘用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编制部门应当提供编制保障,可不受进人计划的限制;        (三)可将《居住证》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证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其所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省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        (六)可申请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七)南京海关对持证人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在国内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其通过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可依据有关规定免税验放,还可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南京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八)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持证人,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其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情况及所做贡献,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以及以现金出资在本省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等;        (九)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按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十)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十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工作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所在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十二)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可凭《居住证》优先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所在单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处于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国籍,均可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当地公办学校(园)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四)可凭《居住证》在本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办理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持证人可为随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证),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因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结束在本省工作的,其《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及时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居住证》,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级】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人社发〔2011〕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申  领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注册后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作单位、居住地、身份证件号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就变更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并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登录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进行挂失,并携有关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挂失满15日仍未找到证件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有效期满未续办的;   (二)取得本省户籍的;   (三)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本省工作(创业)的;   (四)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居住证》主证失效,主证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证》副证即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失效及作废的《居住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已注销证件由发证机关暂时保存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后统一交省公安厅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来本省工作,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第十八条 持证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参与本省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并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具有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调配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等多种办法,为事业单位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没有进人计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加;符合条件的,可在岗位职数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如无空缺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增加岗位。受聘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居住证》可作为持证人在本省投资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或港澳台地区的持证人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持证人,也可持《居住证》选择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向当地政府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确认,并向主管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拥有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外币资金,可凭《居住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手续;在本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如其企业发生转股、清算等事项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在本省创办的企业可自由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向其领衔的项目倾斜。政府主导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持证人投资兴办的初创企业。对持证人承担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专项。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可自愿参加本省的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根据国家、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在江苏省内海关视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持证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的通关便利。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证人,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可凭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和《旅客申报单》免税验放;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批,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免税验放;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持证人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办理进出境物品申请和通关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经费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结余全额收回。申请奖励的持证人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审核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每年8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年度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并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具有外省户籍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具有外国国籍的持证人及其外国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凭所持有效外国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在江苏投资、任职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国国籍持证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房产建设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未购买自住房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房补贴(含双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工作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或租赁自住房时,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工作所在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内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依据其学业成绩,经学校测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学校。持证人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时,可享受“优录”待遇,即在进入高校投档线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在达到规定的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下,准予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持证人可凭《居住证》和下列身份证明在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提交其入境时的护照;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境内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   持证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内登记住宿。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省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苏人才〔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 养        第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他们进行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顽强拼博,勇攀高峰。        要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修养,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对象,要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克服。         第三条 充分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进行轮训,安排他们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他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素质。        第四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省人才办将在现有培养基地的基础上,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每年组织“333工程”学术技术研讨班,促进培养对象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等学习或工作,提高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两院”院士,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国际科学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导师;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国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省内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省和各地计划、科技、社会科学规划等部门,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加强以培养对象为核心的学术团队建设。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的需求,通过设立流动性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培养对象急需的人才或助手。依托培养对象所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和知识创新基地,以培养对象为核心,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学术团队。        第七条 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设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由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资助培养对象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五年内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10-20万元的专项资助,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5-10万元的专项资助。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第一层次每人每年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年6000元,由省财政支付;第三层次每人每年3000元,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八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省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领导,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和省青年科技奖等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从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中选拔。        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培养对象勤奋敬业、献身科学、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激励他们在“两个率先”中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和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届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管理期满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届满考核,作出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二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条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各级组织、人事、科技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333工程”创业园,以园区为载体,吸引全省相关行业的培养对象来本地创新创业。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四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省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苏人才〔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十一五”期间“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能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技领军人才,为实现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奠定高层次人才基础。        第三条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单位、部队)、集体经济单位、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三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3. 近三年来,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展潜力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 近三年来,在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应用自己的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6.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就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 近三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三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5.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才。        6. 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担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列入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资助的对象优先提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第一、二层次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集中2次进行,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两院”院士推荐,第二、三层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省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

    苏办发〔2006〕26号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1997年开始,我省组织实施“333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和“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一大批中青年人才成为各领域的高级专家,7人当选为“两院”院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特等奖18人,一等奖99人,二等奖156人,获得发明专利606项,一大批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333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培养造就一批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推进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三、选拔要求    (一)选拔原则          ——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的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人才。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注重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我省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与世界科技发展同频共振。          ——统分结合的原则。注重“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的有机结合,已实施人才工程的地方和部门所推荐的“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从本地本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对象中遴选产生。    (二)选拔对象         全省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选拔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产业和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选拔方法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评选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四、培养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提高国际化素质。选派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轮训一遍,安排培养对象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拓展培养渠道,提高业务水平。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到高新技术区、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培养基地的作用,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院士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        (四)以项目带动培养,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培养工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资助。各地、省有关主管部门也要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管理方式        “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层级管理。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由省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目标管理。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表》,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调整。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依据双向目标责任书,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六、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做法,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重大成果。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为顺利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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